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晋江经济开发区五里园绿化工程项目部分用地(地块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晋江经济开发区五里园绿化工程项目部分用地(地块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晋自然资〔2024〕75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位于晋江经济开发区五里园,面积为11537平方米的晋江经济开发区五里园绿化工程项目部分用地(地块一)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照市土地储备中心与福建省晋江市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晋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三方签订的《晋江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合同》(晋土储收〔2024〕27号)约定执行。
三、收回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待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具备供应条件后,纳入我市土地供应计划,由你局根据区域规划功能,严格按法定程序组织供地。
四、具体收回事项由你局严格按法律程序办理。
此复。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