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晋江市兆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用地(晋江市P2022—9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晋江市兆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用地(晋江市P2022—9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晋自然资〔2024〕 76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位于晋江市新塘街道杏田社区、塘市社区,面积为50781平方米的晋江市兆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用地(晋江市P2022—9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闽(2023)晋江市不动产权第0000699号),并按规定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注销该宗不动产权证。
二、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照市土地储备中心、晋江市兆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晋江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合同》(晋土储收〔2024〕30号)约定执行。
三、收回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待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并具备供应条件后,纳入我市土地供应计划,由你局根据区域规划功能,严格按法定程序组织供地。
四、具体收回事项由你局严格按法律程序办理。
此复。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