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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连片低效工业用地改造项目建设用地置换实施办法

2024-09-30 13:48来源:晋江市政府作者:小陈浏览:我要分享:
  晋江市连片低效工业用地改造项目建设用地置换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连片低效工业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78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精神,现就连片低效工业用地改造项目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的建设用地置换,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建设用地置换是指为实现连片低效工业用地整合开发,经市政府批准,在建设用地连片盘活利用中,以“双方自愿、凭证置换、面积相近或价值相当”为原则,土地权属人协议置换土地,置换不涉及货币形式或非货币形式等各种形式的补差价。
  
  鼓励农村集体和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法支持连片低效工业项目整合开发,在保障农村集体和政府土地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通过依法收回土地后再进行土地所有权的调整置换,并依法提供给开发主体进行整合开发。
  
  二、置换类型
  
  连片低效工业用地整合开发项目可根据项目需要和土地权属情况等,按照有利于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推进项目整合开发的原则,灵活采取置换的形式,具体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一)同一农村集体不同用地主体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之间的置换;
  
  (二)不同农村集体之间不同用地主体或同一用地主体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之间的置换;
  
  (三)不同用地主体或同一用地主体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使用权之间的置换;
  
  (四)不同用地主体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间的置换;
  
  (五)同一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之间的置换;
  
  (六)不同农村集体之间存量建设用地之间的置换;
  
  (七)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之间的置换;
  
  (八)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与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之间的置换。
  
  三、办理条件
  
  建设用地置换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一)改造项目总用地面积30亩以上;
  
  (二)置换地块已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地块(项目)上图入库范围;
  
  (三)置换地块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
  
  (四)置换地块土地权属清晰且无争议,无抵押、预查封、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且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已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可以凭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权属证明);
  
  (五)置换地块原则上必须满足净地条件,如有地上建(构)筑物的,权属人须承诺自行拆除或自愿放弃地上建(构)筑物权利,并完成产权注销登记;
  
  (六)属农村集体所有的,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属国有储备用地的,应取得市土地储备中心的书面同意;置换或调整地块属公有主体资产的,应取得其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四、申请材料
  
  建设用地置换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晋江市连片低效工业用地改造项目建设用地置换申请表(附件1),连片低效工业用地项目建设用地置换方案(附件2)以及置换方案涉及地块的位置示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国土空间规划图、遥感影像图、用地红线图等材料作为申请表附件附后,并加盖申请单位骑缝章;
  
  (二)市盘活办同意列入全市盘活利用低效用地项目清单的文件(复印件);
  
  (三)涉及集体土地的,提交按照晋江市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进行民主表决同意的会议材料;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书面意见(其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公有主体的,应附主管部门同意置换的书面意见;涉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附股东会议或董事会议表决同意的意见);
  
  (四)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收件要求提供);
  
  (五)置换地块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六)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地价评估报告。
  
  以上材料除注明复印件外,均要求提供原件。
  
  五、办理程序
  
  建设用地置换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建设用地置换双方向属地镇(街道)提交建设用地置换申请材料,由镇(街道)审核并出具意见盖章后报送市自然资源局。
  
  (二)部门审查。市自然资源局收件后根据申请置换方式对地块是否已纳入连片低效工业用地改造项目上图入库范围、是否面积相近或价值相当、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情况、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属情况等进行审查。
  
  (三)公示审批。市自然资源局综合各方面意见,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在政务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审批。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查认为确实不适宜置换的,终止建设用地置换申请办理程序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人。
  
  (四)签订置换协议。市政府审批通过后,置换双方根据市政府的批复文件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附件3)。
  
  (五)完善用地手续。原持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应当在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补充协议。对经批准同意由农村集体或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法收回(收储)的,以及其他按存量建设用地置换的,应按照供地政策规定和项目整合开发情况,采取协议出让、公开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
  
  (六)不动产登记。置换双方按照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附件4)要求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1.涉及同一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之间置换的,需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2.涉及不同农村集体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间置换的,需先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再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3.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间置换的,需先办理原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及集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再办理置换后地块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及集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4.涉及同一农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收回后置换的,先由原土地使用权主体申请注销土地使用权证后,再由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的新受让人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5.涉及不同农村集体或是集体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或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回(收储)后置换的,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再由存量建设用地的新受让人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六、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存量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或政府所有的未出让、划拨或出租的建设用地,包含农村集体或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法收回储备的土地。
  
  (二)本办法由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具体承担解释工作,自2024年10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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