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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泉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2025-03-28 10:04来源:泉州政务作者:小陈浏览:我要分享: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泉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闽政〔2025〕6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赋予泉州市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支持泉州高质量发展,现决定如下:
  
  一、将省人民政府可以授权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泉州市及所辖县(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省人民政府授权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将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除永久基本农田、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或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等三种情况以外土地,且属于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泉州市及所辖县(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实施建设涉及土地征收的,省人民政府委托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将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事项委托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泉州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涉及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省人民政府委托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有关要求
  
  (一)泉州市人民政府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加强对省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审批事项承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健全管理机制,严格审查把关,特别要严格审查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切实保护耕地、保护生态,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二)泉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法依规办理省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审批事项,不得越权或违规审批,不得将承接的审批事项进一步授权或委托。对承接的审批事项,必须通过“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系统”统一办理,不得在系统外运转;批复文件须经泉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签,文中应相应有“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表述,发文字号使用“闽政地泉〔20**〕**号”,加盖“泉州市人民政府”公章。建设用地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内,以及省人民政府委托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内的,可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一并审查,一并批复。
  
  (三)办理省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的审批事项时,由泉州市挂钩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按规定通过省非税收缴系统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泉州市人民政府办理省人民政府委托的审批事项所涉及的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等具体工作由泉州市承担,并受省人民政府委托,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参加复议或应诉等工作。
  
  (五)省自然资源厅要牵头加强对泉州市的工作指导,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机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加强对省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六)泉州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对省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省人民政府将根据泉州市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授权和委托权限。
  
  本决定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福建省人民政府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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