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泉州工业企业增资扩产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进一步创新发展“晋江经验”,牢固树立“扶持企业增资扩产就是最好的招商引资”理念,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住房支持
对在政策有效期内完成增资扩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其在泉州市范围内购买1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44㎡的普通商品住宅,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且不高于购房成交总价;对完成增资扩产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其在泉州市范围内购买2套建筑面积均不超过144㎡的普通商品住宅,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且不高于购房成交总价;以此类推,单家企业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所需补助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教育支持
对在政策有效期内完成增资扩产投资额本地工业企业,按照排名推荐一定数量企业,参照《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泉委办发〔2018〕34号)等文件对民营龙头企业、纳税大户、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相关教育扶持政策进行支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创新支持
高新技术工业企业“免审即入”标准化园区。鼓励有增资扩产需求的优质高新技术工业企业优先入驻标准化园区,在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基础上,不受亩均税收、投资强度等入园门槛限制。〔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四、信贷支持
对在政策有效期内完成增资扩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本地工业企业,增加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规模,从信贷资金、金融服务等方面进一步支持,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增资扩产的企业不得随意抽压贷,落实好续贷工作。〔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五、融资支持
(一)支持市级工业龙头企业列入泉州市技术创新基金企业研发投入企业“白名单”,给予同等优惠利率的贷款支持。在执行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泉州市科学技术局、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技术创新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泉财规〔2023〕2号)关于设立不低于100亿元的技术创新基金、通过财政贴息鼓励银行机构为列入“白名单”的技术改造项目和研发投入企业提供低成本高效率贷款支持的基础上,技术创新基金增加扩大规模50亿元,将与大院大所、驻泉高校省级研发机构、创新实验室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交易合同及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白名单”,给予同等优惠利率的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局、科技局、金融监管局)
(二)鼓励挂牌、上市企业再融资投向增资扩产,挂牌、上市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不包含首发上市融资)、优先股、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40%以上投资于我市增资扩产项目的,市政府按实际募集资金的1%、最高不超150万元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泉州监管分局,各银行保险机构)
六、外资支持
支持外资工业企业增资扩产。对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当年度增资实际到资达到500万美元且为全市实际使用外资作出贡献的项目,按年实际到资金额1%给予奖励,其中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境内再投资我市制造业领域且当年度实际到资达到500万美元的,按年实际到资金额再叠加给予0.5%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所涉及的奖励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兑付)。〔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七、用地支持
对在政策有效期内增资扩产投资额完成5亿元以上本地工业企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内进行标准厂房改扩建或拆旧建新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导向、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要求、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进一步放宽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指标限制,上限根据园区条件、产业类别、发展水平,结合详细规划确定。鼓励市辖区工业用地(含已批项目扩建扩产)容积率提高至2.5以上,经组织论证确属合理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余各地容积率控制要求结合当地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实施细则由排名第一的责任单位负责出台,并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