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为了有效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科学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加强土地资源供需双向调节,发挥土地的宏观调控功能,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和上级有关工作部署,永春县人民政府决定编制永春县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一、编制意义
通过供应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把握好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提高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针对性,发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特别是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以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土地为基本要求,立足保护资源,保持发展,保障民生,落实差别化的土地供应政策,严格控制增量,积极盘活存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落实,确定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
三、计划指标
(一)总量
2024年度永春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231公顷以内。
(二)结构
2024年度永春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商服用地3.3公顷、占1.4%;工矿仓储用地17.9公顷、占7.7%;住宅用地23.5公顷、占10.2%(其中:廉租住房用地0公顷、经济适用住房用地0公顷、公共租赁房0公顷、限价商品住房用地0公顷、棚改房用地0公顷、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宅用地17公顷、其他商品住宅6.5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1.7公顷、占5.1%;交通运输用地120.5公顷、占52.2%;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54.1公顷、占23.4%。
(三)布局
2024年永春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县城(包括:桃城镇、五里街镇、石鼓镇、岵山镇、东平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量为60公顷,占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26%;其余各乡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量为171公顷,占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4%。
四、政策导向
(一)保障重点项目用地供应
按照《永春县“项目创优年”实施方案》确定的实施项目,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进展情况,保障全县2024年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供应,做好用地审批服务。一是保障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对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切实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包括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纳入省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交通、水利用地。重点抓好泉南国家高速公路永春互通至汤城枢纽段及沙厦国家高速公路德化至汤城枢纽段改扩建工程、泉南国家高速公路改扩建新增永春锦斗出入口及接线工程和永春城东科创产业园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市政道路等项目的用地供应。二是加大民生领域建设用地供应力度,用地指标向医疗、教育、养老等民生领域倾斜。
(二)保障新增长区域发展用地
一是推动工业产业规模化,工矿建设用地以县域中心经济聚集区、中部特色产业加工集散区、西部能源产业聚集区、北部陶瓷专业产业区为四个重点发展区域,重点保障福建永春工业园区、蓬壶镇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园区、达埔中国香都香品产业园、苏坑陶瓷产业园、介福陶瓷产业园、下洋新材料产业集中区等引办项目的用地供应。二是推动中心城区片区协调发展,通过“东拓西进”战略,以桃城东部、东平为主体打造集商业、居住、产业、休闲为一体城东产城融合发展区,依托工业园区升级改造,提供现代工业、科研教育、文化体育等职能,建设成为未来的县城东部片区服务中心、产城融合中心和科研教育中心;以生活居住为主,集文化会展、体育运动等为一体打造城西居住及文体发展区。
(三)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
加大住宅用地供应量,严格控制高档住宅用地,优化住宅用地供应结构,确保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供应达到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以上。优先保障横七线、泉南厦沙扩容和中小型水库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置区用地,同时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情况,把握住宅用地供应的节奏和时序,完善供地方式,防止住房用地价格的过快上涨。
(四)优先供应存量土地
深入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优先供应存量土地,推进城镇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效率。重点做好县城工业区和乡镇工业集中区低效用地再开发。
五、保障措施
(一)计划实施
2024年度永春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局应会同有关单位将住宅用地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并建立供应计划的地块公布机制,明确土地供应政策,稳定市场预期。
(二)计划调整
确因当地市场形势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用地供应计划的,各用地需求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计划调整方案,经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要求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实施情况调整后报县政府批准,调整后的用地计划由县自然资源局及时公布并按要求上报上级自然资源部门。
(三)计划协调
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县自然资源、发改、住建等部门应加强沟通和协调,主动服务,切实解决计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完善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六、本计划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