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永春县人民政府批准,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决定挂牌出让1宗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宗地概况及相关要求
(一)宗地概况 货币单位:万元(人民币)
图片注:2023-89号地块土地来源:农用地转用/2012年第15批次 闽政地〔2013〕65号、2013年第09批次 闽政地〔2013〕999号。
2023-89号地块土地分类:耕地772平方米、林地13474平方米、其它农用地237平方米、未利用地6303平方米。
(耕地占用税标准:耕地、园地:30元/㎡;林地、其它农用地:15元/㎡)
(二)相关要求
1. 地块的详细情况见规划图纸,具体规划设计技术指标按永春县自然资源局的要求执行,总平面设计布置图应送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2. 地块挂牌成交价款即该宗地块的总地价,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土地出让价款。成交价款已包含社保资金和耕地占用税,不包含契税等税费,其余税费由竞得人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另行缴纳。
3. 下洋镇人民政府负责以现状条件在竞得人缴清土地出让金后5个工作日内交地。项目建设期限自交地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自开工之日起24个月内竣工。
4. 竞得人应在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横口乡人民政府签订《监管协议》、与永春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应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若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按照约定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扣除由竞买(投标)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土地出让金的30%后,退还其余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计利息)。
5. 竞得人应在土地成交时签订《承诺书》,承诺:①竞得人承诺按照双方拟签订的该合同规定的年限内应达到的投资强度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履行。竞得人没有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应达到的投资强度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同意由供地政府按原出让价格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②竞得人因自身原因未按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建设构成土地闲置的,同意由供地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③竞得人已按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建设但因经营不善停产、破产倒闭或其它原因出现土地厂房闲置的,同意由县人民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对其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按评估给予补偿,生产设备由竞得人自行处理。
6. 配建装配式建筑的比例应按照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通知》(泉建规〔2022〕3号)要求执行。
二、竞买人资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规定的期限内均可申请参加竞买。
(二)报名时申请人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若申请人是法人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若是委托代理的应提供有效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交纳竞买保证金的凭证。
三、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受让人,不设保留价。
四、报名与实地踏勘
(一)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只接受网上竞买申请,不接受其它形式(如电话、邮寄及口头等)的竞买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福建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登陆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查看挂牌出让相关信息,并于报名期间登录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注册、申请网上交易竞买资格,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网上交易。
(二)出让地块的有关文件,可于出让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时间截止前到永春县自然资源局二楼索取。
报名及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6日17:00前(以永春县自然资源局收到款项的时间为准)。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将在2024年4月26日17:30确认其竞买资格。
(三)地块踏勘时间为2024年3月30日至2024年4月26日。需派员陪同实地踏勘的,请提前与永春县自然资源局联系,联系电话:0595-23860325。
五、挂牌出让活动的时间
(一)挂牌交易期限:2024年4月20日8:00至2024年4月30日17:00
(二)网上交易系统接收、确认数据信息的时间以系统服务器自动记录的时间为准。
六、付款方式及期限
竞得人应自竞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价款含竞买保证金)。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成交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定金抵交土地出让金。地价款为人民币,竞得人不得以其他货币支付。
七、手续的办理
(一)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凭成交确认书、缴款凭证等手续给予办理用地手续,永春县住建局凭成交确认书、缴款凭证等手续给予办理建房手续。
(二)根据自然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规范(试行)》(闽国土资综〔2006〕272号)的规定,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可以根据中标结果与竞得人先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以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八、违约责任
竞得人应当按出让约定支付土地成交价款,竞得人未按出让约定的期限全部支付土地出让金,从期满次日起每日按欠缴款项的1‰加收违约金,出让金超过6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出让人可解除其竞得人资格,并可请求违约赔偿,除取消其竞买保证金外,还应负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九、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有关具体事宜,详见本次挂牌文件。
十、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挂牌文件后再提出申请,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挂牌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如有疑问可以在挂牌活动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咨询,咨询电话:0595-23860325,传真:0595-23862728。
(二)保证金开户行:1.中国建设银行永春支行,账号:35001656507050001717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账号:13570101040021285
3.中国工商银行永春县支行,账号:1408017129022073191
4.中国银行永春县支行,账号:424775815951
5.永春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账号:9071010010010000037319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春县支行,账号:935007010006486692
7.福建永春漳农商村镇银行营业部,账号:9071710010010000009347
8.泉州银行永春支行,账号:0000016642421012
保证金账户名:永春县自然资源局。保证金缴纳开票地点:永春县823中路展览城县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服务窗口,咨询电话:0595-23883105,联系人:陈小云。
十一、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