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我市再次出台惠民新政,从6月11日起,我市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共享政策红利。
此次出台的《泉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已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正常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个月(含)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为原则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享受与单位缴存职工同等的提取、贷款、年度结息、税前抵扣等权益。
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收入等方面较不稳定的特点,管理办法明确了缴存方式三个方面的统一:
一是统一缴存基数,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认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是统一缴存比例,以20%为统一缴存比例;
三是统一扣款区间,于每月1日—25日之间从约定一类银行卡划扣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连续正常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时限的,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借款人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支付贷款利息,贷款银行按商业住房贷款利率收取贷款利息,利息差额由公积金中心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设置了灵活就业人员贷后继续履行应有义务的条款。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发放后,应当继续履行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且缴存基数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时的缴存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后,累计断缴6个月及以上(已补缴的不纳入计算累计断缴)的,贷款银行可对其剩余贷款本金按同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息,公积金中心不再对其进行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