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厦门市地税局获悉,根据厦门市《关于继续执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国土房〔2015〕273号)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稳定住房消费的要求,促进厦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014年8月15日市国土房产局、财政局、地税局、建设与管理局、规划局、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国土房[2014]312号)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这意味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住房可以依旧按规定享受普通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个人转让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房屋时间仍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时间确定;个人转让购买的二手住房,购买房屋时间按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海西地产网 翁琳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