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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龙岩新政出台 八种购房情形可享信贷优惠

2014-09-17 18:08来源:观点地产网浏览:我要分享:
该文件从9月10日起施行,优惠政策有效期一年。同时,《意见》规定8种购房情形享受税收、信贷等政策优惠。

  近日,福建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结合龙岩市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龙岩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文件从9月10日起施行,优惠政策有效期一年。

  据了解,《意见》支持刚需购房,将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由原来的三个条件改为两个,取消了原套总价120万元的标准,保留建筑容积率1.0以上(含1.0)和单套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两个条件。

  对购房人住房套数的认定方面,《意见》明确不包括其自建房、房改房、继承房、征迁安置房和已偿还贷款的二手住房,且拥有的住房套数只在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家庭购买首改房按首套房认定。

  同时,《意见》规定8种购房情形享受税收、信贷等政策优惠。包括:1.个人首次购买住房。2.从外地引进的专家学者、总部经济企业派驻入岩人员,首次在本市购房。3.从外地投靠本地子女的父母,首次在本市购房。4.进城经商、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首次购房。5.大学毕业生首次购房。6.成年子女首次购房。7.房屋征收项目的被征迁户实行货币补偿后购买商品住房。8.首次购买改善性住房,包括: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优化地段等级、购买“学区房”等。

  其中,前7种购房情形,实行契税先征后返,第7类情形的刚需购房户,购买1套商品住房用于安置的,给予免征契税;购买多套商品住房的,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部分,给予免征契税。

  《意见》还强调加大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支持力度,规定个人在本地范围内异地购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加大公积金在市、县(区)间的调拨力度,以解决个贷资金缺口问题;改变过去一年只能取一次公积金的做法,开通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按月冲减还贷业务。

  《意见》对个人购买房屋时间节点由原来的获得产权证时起算改为按房屋买卖合同订立时间确定,这样将使更多住房转让户享受“个人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此外,《意见》还在土地供应机制、土地出让金的缴交期限、商品房预售价格,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界定标准上制定了若干优惠政策,帮助企业缓解库存、资金等各方面压力。

  (海西地产网 张喵喵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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