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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新政!10月1日起施行

2024-07-17 16:05来源:福州日报作者:小陈浏览:我要分享: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使用功能,提升住宅品质,近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实施细则》,分户验收即“一户一验”,是指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前,在住宅单位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所有住宅户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实施细则》明确,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监理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根据《实施细则》,分户验收包括住宅的户内验收及住宅项目公共部位验收。分户验收住宅户内主要检查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防水工程质量;门窗工程质量;栏杆、护栏质量;室内净距、净高尺寸;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室内通风与空调安装质量;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相关公共部位主要检查走廊、楼梯间、电梯间、地下室和屋面等公用部分的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工程的质量。
  
  根据《实施细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重新组织分户验收: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就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未按要求留存影像资料的;分户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齐全、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问题的;在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抽查复核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抽查复核不合格的。
  
  此外,《实施细则》要求,重新组织分户验收的,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分户验收。对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合格的,在出具分户验收表时,应附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前的分户验收记录及整改复查记录。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相关公共部分)》应当在住宅楼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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