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原则
2024年秋季公办幼儿园继续坚持“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招收在招生服务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民办幼儿园优先招收在周边居住的适龄幼儿入园。
二、招生对象
符合招生政策要求的年满3周岁(2021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的适龄幼儿。
三、招生计划
2024年秋季丰泽区实验幼儿园等19所公办幼儿园共25个园区的招生计划详见附件1,丰泽区博泽领海幼儿园等4所公办性质幼儿园共8个园区的招生计划详见附件2,丰泽区环山幼儿园等75所民办幼儿园的招生计划详见附件3。
四、招生办法
(一)公办幼儿园招生
1.公办幼儿园优先招收本园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家庭的适龄幼儿(以下简称“三一致”对象),以及按国家、省市相关入学优待政策照顾的适龄幼儿。
“三一致”对象的具体条件:
(1)适龄幼儿与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一致(均在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域内)并实际共同居住,户籍与房产一致(产权性质、用途为住宅),房产与实际居住一致。
(2)适龄幼儿落户到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域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1日前。
2.在招收“三一致”对象及政策照顾对象后有剩余学位的,由区教育局指导各园“一园一案”确定录取办法,接收部分户籍在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域但不符合“三一致”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
幼儿园在完成上述两部分招生对象后仍有学位的,积极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学。
3.幼儿园“三一致”对象及政策照顾对象的数量超过招生计划数,则“三一致”对象采取公开摇号等办法录取。
(二)民办幼儿园招生
民办幼儿园采取自主招生的方式,严格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控制班生额,不得超计划招生。优先招收户籍在园所所在区域的适龄幼儿,以及居住在本园周边持有居住证和务工证明(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的适龄随迁子女。
(三)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学
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申请于6月6日-7月1日登录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大厅办理。
五、招生程序和时间
(一)公办幼儿园
(二)民办幼儿园
6月20日各幼儿园向社会发出招生通告开始招生,招生结果于8月25日前送所在地教育局备案。
六、招生工作要求
(一)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做好招生疏导和服务工作
1.各公办性质幼儿园招生过程中,要加强对招生服务区域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和摸底调查,动态监测公办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域内适龄幼儿的变化情况,若出现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发布招生预警提示,引导家长合理预期,在学位不足的情况下,应耐心解释并正确引导家长将适龄幼儿送到有办园资质的民办幼儿园就读。
2.各园招生期间应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并公布招生咨询服务、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增强法治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符合入园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
(二)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招生行为
1.各公办幼儿园必须根据我区招生工作意见制定本园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和招生工作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并于5月20日前报送区教育局备案。在组织招生过程中,要通过主流媒体、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服务区域、招生办法和招生结果(即“五公开”)。
2.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管理与监督力度,努力保障家长的合法权益。各幼儿园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8〕158号)的文件执行,对收费情况进行公示(附件4-附件7),公示内容应与实际收费一致,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严禁提前收费、跨学期收费等,严禁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借读费”“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严禁幼儿园为抢占生源提前收取费用。希望广大家长认真阅读《关于幼儿园收费问题致幼儿家长的一封信》(附件8),如果发现幼儿园有违规收费现象,请及时向我局相关部门积极反映,举报监督电话:0595-22538728、22508513。
3.各幼儿园2024年秋季小班招生数不得超过区教育局公示的招生计划数,如果个别幼儿园条件允许且确实需要扩班招生的,必须先报送区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招收。
4.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及被取缔的民办幼儿园招生,不得进行不实宣传。
5.严禁以提供豪华设施、餐饮服务或所谓特色课程等各种名义进行虚假招生宣传。
6.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管、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持续做好我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高消费人员的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幼儿园有关工作。
(三)落实教育优待照顾政策
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等优待照顾对象,按照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部、全国双拥办有关文件和《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教综〔2013〕73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泉州市贯彻落实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泉教综〔2015〕29号)、《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福建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联〔2022〕1号)、《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18〕140号)、《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19〕51号)、《关于研究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有关工作专题会议纪要》(泉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4号)、《福建省委组织部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21〕29号)、《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泉委办发〔2018〕34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教育优待照顾政策。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在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系统上申请。
(四)落实台胞适龄子女入学
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台办、财政厅、团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闽就读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210号)、《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闽教合作〔2018〕22号)以及《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等精神,落实“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政策,对台胞适龄子女视同本地户籍适龄幼儿,安排到公办幼儿园就读(附件9)。
(五)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2至3岁托育服务
在满足3-6岁适龄儿童学前教育需求的基础上,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招收2周岁至3周岁幼儿。
(六)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
除特教学校(班)招收残疾幼儿入园外,各幼儿园应优先接收招生服务区域内具有参加集体生活和学习活动能力的残疾幼儿入园,特别要做好招生服务区域内轻度残疾幼儿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适龄孤儿、残疾幼儿、城乡低保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幼儿,可由其合法监护人申请优先入读普惠性幼儿园。随班就读基地幼儿园、融合教育试点园原则上实行大片区招收适龄残疾幼儿,大片区范围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鼓励接收大片区外的残疾幼儿。
(七)加强招生工作监管
区教育局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各园应准确掌握招生政策,幼儿园参加招生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共同维护教育公平。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利用招生欺诈敛财的违法行为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八)招生未尽事宜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性文件执行
丰泽区幼儿园招生服务工作电话:0595-22508502、0595-22508513,收费咨询电话:0595-22538728。
附件:
1.2024年秋季丰泽区公办幼儿园计划招生一览表
2.2024年秋季丰泽区公办性质幼儿园计划招生一览表
3.2024年秋季丰泽区民办幼儿园计划招生一览表
4.2024-2025学年度丰泽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情况公示
5.2024-2025学年度丰泽区公办性质幼儿园收费情况公示
6.2024-2025学年度丰泽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情况公示
7.2024-2025学年度丰泽区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情况公示
8.关于幼儿园收费问题致幼儿家长的一封信
9.中国台湾子女入(转)园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