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要求说明
1.上述地块竞买申请人须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2.鲤2022-1号地块大型商场须整体经营,不可分割转让、不可分割销售,竞得人须对用地红线范围内18米宽规划市政道路应与周边市政道路、市政管线等市政设施做好衔接和联通。用地东侧沿站前大道红线退让20米宽防护绿地,南侧沿繁荣大道红线退让15米宽防护绿地以及地块内18米宽市政道路建成后不得封闭管理,现状已建人行道应予以保留,作为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对外开放并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管理。道路两侧地块的地下空间在不影响18米宽规划道路及周边市政设施建设的前提下可设置联通通道(不得设置停车位)。
3.鲤2022-1号地块竞得人须按有关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管理服务用房、社区医疗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站、幼儿园等设施[具体规划要求详见《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下达2021-1号储备用地规划条件的通知》(泉资规〔2022〕140号)],且上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相对集中布置在交通便利、方便群众使用的地方,与项目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否则住建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证,建成后无偿将产权、使用权移交给政府指定单位。配套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的电信营业网点,与商业设施统筹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鲤城区政府指定单位。
4.鲤2022-3号地块竞得人应在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泉州市鲤城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泉州市鲤城区2021-27号储备用地安置房买卖协议》,由泉州市鲤城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回购全部房源和车位用于安置被拆迁户,回购价格为住宅6700元/㎡,商业20000元/㎡,地下停车位回购价格按标准位18万元/个;竞得人须向泉州市鲤城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偿提供该项目全部配套建设的半地下非机动车库。
5.鲤2022-3号地块项目竣工验收后,竞得人所有应交付给泉州市鲤城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需办理完不动产产权初始登记,且经过安置户分户验收后,泉州市鲤城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安置房回购房总款至50%;办理完成所有安置房不动产分户产权后,泉州市鲤城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安置房回购房总款至90%;安置房分户产权全部办理完成一年后,鲤城地产开发公司结清余款。
6.鲤2022-3号地块竞得人须无偿代建用地红线内的代征市政道路,道路按居住区道路8米设计,合理布局,结合周边传统街巷,作为片区公共交通使用,不得封闭,建成后无偿将产权、使用权移交给政府指定的有权机构。
7.鲤2022-3号地块竞得人须按有关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管理服务用房、社区医疗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站[具体规划要求详见《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下达泉州市2021-27号储备用地规划条件的通知》(泉资规〔2021〕175号)],且上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相对集中布置在交通便利、方便群众使用的地方,与项目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建成后无偿将产权、使用权移交给政府指定的有权机构。
8.鲤2022-4号地块竞得人应在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福建省泉州市城市综合开发公司签订《泉州市鲤城区2021-11号储备用地安置房买卖协议》,由福建省泉州市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回购全部房源和车位用于安置被拆迁户,回购价格为住宅6500元/㎡,地下停车位回购价格按标准位10万元/个;竞得人须向福建省泉州市城市综合开发公司无偿提供该项目建设配套的人防车位约430位,非机动车库约 9200平方米。
9.鲤2022-4号地块项目竣工验收后,竞得人所有应交付给福建省泉州市城市综合开发公司的房产需办理完不动产产权初始登记,且经过安置户分户验收后,福建省泉州市城市综合开发公司支付安置房回购房总款至50%;办理完成所有安置房不动产分户产权后,福建省泉州市城市综合开发公司支付安置房回购房总款至90%;安置房分户产权全部办理完成一年后,福建省泉州市城市综合开发公司结清余款。
10.鲤2022-4号地块竞得人须无偿代建用地红线内的代征市政道路,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按道路宽度24米设计,路面结构类型为沥青混凝土路,绿地为江南组团城市主干道的景观轴线及景观带,定位为复合型、多维度体验的观光步道、绿道绿廊,具体以控规要求报批、实施。地块内市政道路、绿地建成后不得封闭管理,应作为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对外开放并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管理。
11.鲤2022-4号地块竞得人须按有关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管理服务用房、社区医疗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站、幼儿园等[具体规划要求详见《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下达2021-11号储备用地规划条件的通知》(泉资规〔2022〕122号)],且上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相对集中布置在交通便利、方便群众使用的地方,与项目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建成后无偿将产权、使用权移交给政府指定的有权机构。
12.丰2022-16号地块竞得人须按有关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管理服务用房、社区医疗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站等[具体规划要求详见《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下达2022-17号储备用地规划条件的通知》(泉资规〔2022〕132号)],且上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相对集中布置在交通便利、方便群众使用的地方,与项目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建成后无偿将产权、使用权移交给政府指定的有权机构。
13.丰2022-17号地块竞得人须按有关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管理服务用房、社区医疗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站、幼儿园等[具体规划要求详见《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下达2022-18号储备用地规划条件的通知》(泉资规〔2022〕136号)],且上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相对集中布置在交通便利、方便群众使用的地方,与项目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建成后无偿将产权、使用权移交给政府指定的有权机构。
14.丰2022-18号地块竞得人须按有关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管理服务用房、社区医疗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站等[具体规划要求详见《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下达2022-19号储备用地规划条件的通知》(泉资规〔2022〕137号)],且上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相对集中布置在交通便利、方便群众使用的地方,与项目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建成后无偿将产权、使用权移交给政府指定的有权机构。
15.丰2022-19号地块竞得人须按有关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管理服务用房、社区医疗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站等[具体规划要求详见《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下达2022-20号储备用地规划条件的通知》(泉资规〔2022〕138号)],且上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相对集中布置在交通便利、方便群众使用的地方,与项目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建成后无偿将产权、使用权移交给政府指定的有权机构。
16.丰2022-16号、丰2022-17号、丰2022-18号、丰2022-19号地块竞得人应在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泉州市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相应地块安置房回购协议。回购价格为住宅4832元/㎡,非人防地下室的标准停车位回购价格按标准位10万元/个,子母车位回购价格12万元/个。
17.丰2022-1号地块竞得人应在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泉州市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泉州市区2021-26号储备用地(城东至北峰快速通道及两侧片区棚户区(石结构房)改造项目—东星安置房)安置型商品房回购协议》,由泉州市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回购全部房源和非人防地下室的标准车位用于安置被拆迁户,回购价格为住宅5000元/㎡,非人防地下室的标准停车位回购价格按标准位18万元/个。
18.丰2022-1号地块竞得人须按有关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管理服务用房、社区医疗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站、农贸市场、公厕、垃圾收集点等设施[具体规划要求详见《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下达2021-26号储备用地规划条件的通知》(泉资规〔2021〕181号)],且上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相对集中布置在交通便利、方便群众使用的地方,与项目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否则住建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证,建成后无偿将产权、使用权移交给政府指定单位。
19.丰2022-23号地块竞得人应在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泉州市丰泽丰泉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南埔山A-21地块改造项目安置型商品房回购协议》,由泉州市丰泽丰泉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回购全部房源和320个地下室的标准车位用于安置被拆迁户,回购价格为住宅6203元/㎡,非人防地下室的标准停车位回购价格按标准位15万元/个。
20.丰2022-23号地块竞得人须按有关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管理服务用房、社区医疗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站、垃圾收集点、公厕等设施[具体规划要求详见《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下达2021-13号储备用地规划条件的通知》(泉资规〔2022〕119号)],且上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相对集中布置在交通便利、方便群众使用的地方,与项目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建成后无偿将产权、使用权移交给政府指定的有权机构。
21.鲤2022-3号、丰2022-1号、丰2022-16号、丰2022-21号、丰2022-22号、丰2022-23号、洛2022-5号、洛2022-7号、洛2022-12号地块中配套商业部分,竞得人应建设集中商业,并进行整体经营,不可分割销售、不可分割转让。
22.丰2022-22号地块竞得人须按有关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包括:园区综合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交首末站等设施[具体规划要求详见《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下达2022-27号储备用地规划条件的通知》(泉资规〔2022〕139号)],且上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相对集中布置在交通便利、方便群众使用的地方,与项目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否则住建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证,建成后无偿将产权、使用权移交给政府指定的有权机构。
23.丰2022-21号、2022-22号地块自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成后,要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进行运营管理,并接受政府监管。
24.洛2022-5号地块竞得人须按有关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管理服务用房、社区医疗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站、幼儿园(幼托)等设施[具体规划要求详见《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下达2022-L03号储备用地规划条件的通知》(泉资规〔2022〕117号)],且上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相对集中布置在交通便利、方便群众使用的地方,与项目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否则住建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证,建成后无偿将产权、使用权移交给政府指定的有权机构。
25.洛2022-5号地块配套的公园绿地,应依山就势,按城市公园和城市绿廊要求合理设计建设,配套公园绿地应预留原上山道路通行需求,不得用于小区停车,不得封闭管理,应对外开放。用地面积约8954平方米。可依据地形地貌,适当调整形状,但位置原则上不得改变,用地规模不得缩小。
26.洛2022-7号地块竞得人须按有关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管理服务用房、社区医疗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站、幼儿园(幼托)等设施[具体规划要求详见《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下达2022-L06号储备用地规划条件的通知》(泉资规〔2022〕134号)],且上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相对集中布置在交通便利、方便群众使用的地方,与项目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否则住建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证,建成后无偿将产权、使用权移交给政府指定的有权机构。
27.洛2022-7号地块内应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独立成栋、精装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面积以45平方米(含)以内的一房型为主,适当配建45-70平方米(含)二房型和90平方米(含)以内的三房型。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市住建局下属事业单位泉州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管理运营。
28.洛2022-12号地块竞得人须按有关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管理服务用房、社区医疗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站等设施[具体规划要求详见《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下达2022-L07号储备用地规划条件的通知》(泉资规〔2022〕135号)],且上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相对集中布置在交通便利、方便群众使用的地方,与项目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否则住建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证,建成后无偿将产权、使用权移交给政府指定的有权机构。
29.鲤2022-1号、鲤2022-3号、鲤2022-4号由非泉州市鲤城区的法人竞得的,须在泉州市鲤城区注册成立新公司,所有税收应在当地缴纳;丰2022-1号、丰2022-23号、丰2022-16号、丰2022-17号、丰2022-18号、丰2022-19号、丰2022-21号、丰2022-22号地块由非泉州市丰泽区的法人竞得的,须在泉州市丰泽区注册成立新公司,所有税收应在当地缴纳;洛2022-5号、洛2022-7号、洛2022-12号地块由非泉州市洛江区的法人竞得的,须在泉州市洛江区注册成立新公司,所有税收应在当地缴纳。
30.鲤2022-1号、丰2022-21号、丰2022-22号、洛2022-5号、洛2022-7号、洛2022-12号地块竞买人应在竞买申请书中承诺,如竞得地块,在项目建设达到预售条件时,同意该项目商品房的预售价格受政府调控。其中鲤2022-1号地块商品住宅部分最高销售均价为15900元/平方米(毛坯)、丰2022-21号地块商品住宅部分最高销售均价为16006元/平方米(毛坯)、丰2022-22号地块商品住宅部分最高销售均价为16590元/平方米(毛坯)、洛2022-5号商品住宅部分最高销售均价为12900元/平方米(毛坯)、洛2022-7号地块商品住宅部分最高销售均价为9000元/平方米(毛坯)、洛2022-12号地块商品住宅部分最高销售均价为12900元/平方米(毛坯)。
31.鲤2022-1号、丰2022-21号、丰2022-22号、洛2022-5号、洛2022-7号、洛2022-12号地块的可销售房源应全部按程序办理预售手续并向社会公开销售。严禁采取“以房抵债”、股东或特定全体垄断房源、办理自有产权等方式逃避公开销售,否则住建部门不予办理合同网签备案,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
32.竞买人提交竞买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竞买保证金以及如竞得该地块,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均属于自有资金且不属于股东违规提供的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融资便利,不是直接或间接使用金融机构各类融资资金,不是使用房地产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借款或预付款,不是使用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借款,不是使用参与竞买企业控制的非房地产企业融资等事项的承诺书及《商品住宅用地竞买保证金/成交价款来源情况申报表》,并主动配合出让人及组织方进行资金审查。若竞买人资金来源未通过审查的,同意出让人或组织方取消竞买资格,已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若竞买人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并解除,已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不予返还。
33.按照《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通知》(泉建规〔2022〕3号)要求,上述地块的装配式建筑应占新建建筑面积30%以上。
34.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若干意见(2018—2025年)的通知》(泉政文〔2018〕87号)要求,上述地块的建筑单体质量要求达到泉州市优质工程及以上。
35.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及商办类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1〕75号)要求,上述地块开发建设应符合《新建商品住宅建设品质提升事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