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狮市出台《石狮市古建筑构件回收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强传统建筑构件回收利用管理工作,防止有价值的传统建筑构件流失或损毁,为石狮的城市发展留存乡愁记忆。该《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办法》明确,古建筑构件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为主、统筹使用”的原则。石狮市文旅集团作为古建筑构件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实施单位,在部门年度工作预算中将安排古建筑构件回收利用管理工作专项资金,设立专门资金账户,统筹用于古建筑构件回收、保管等具体工作。而各镇(街道)应强化属地责任,主动与市住建局、文体旅游局以及市文旅集团建立日常沟通机制,加强辖区古建筑资源信息调查收集工作。
根据《办法》规定,对经批准拟拆迁的古建筑,各动迁指挥部及所在镇(街道)在制定动迁方案时,要将古建筑构件收储列入方案内容,并在取得规划部门批复的项目征收红线后,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技术团队对征收红线范围内50年以上的建筑进行普查甄别和认定公布,开展文化资源评估论证,梳理出有价值的古建筑构件材料清单,提出文化遗产和风貌保护措施。同时,由市住建局、文体旅游局牵头,市发改局、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专家参与组建古建筑构件价值询价小组,统筹负责古建筑构件价值认定工作。
在房屋拆迁前,对经第三方技术团队认定为有价值的古建筑构件,各动迁指挥部及所在镇(街道)应加强现场管理工作,避免古建筑构件被盗、流失或损毁。同时,根据第三方技术团队提交的片区建筑保护方案,将古建筑构件分类处置要求列入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发包合同内,明确要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拆除方案进行古建筑构件保护性拆除。构件拆除后须立即组织验收和查验,对古建筑构件进行妥善分拣、编号、运输、储存、管理,避免拆除及转运期间构件损毁。
根据《办法》规定,我市古建筑构件收集范围包括四个方面,分别为:
被征收的整栋古建筑实物等;
古民居、宗庙、寺庙、塔、桥、石井等建筑构件,包括石雕、木雕、砖雕、砖瓦、彩绘、泥塑等,以及有利用价值的石、木、旧料等;
项目施工中发现或挖掘出的可利用构件,如旧石材、景观石等;
其他有利用价值的建筑实物等。
在古建筑构件的回收和利用方面,《办法》还要求构件管理单位应拓宽古建筑构件回收渠道,可向私人或非国有单位收购具有重要价值的古建筑构件,收购构件价值经古建筑构件价值询价小组认定后,由构件管理单位向出售单位进行收购。同时,要积极探索市场化经营模式,建立古建筑构件供需平台,回收构件不属国家文物范畴的,可统筹使用于政府投资的各类古建筑修缮项目。古建筑构件的利用则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使用者向构件管理单位购买,构件出售价格由古建筑构件价值询价小组认定,构件出售收入统一纳入古建筑构件回收利用管理专项资金账户,作为专项资金滚动使用,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