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包括哪些?权属如何界定?谁来负责接收?怎么监督管理?日前,市政府出台《泉州市城市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对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范围、规划与建设、权属界定、验收、移交与接收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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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包括哪些?
A:
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是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养老助残、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具体包括:
(一)社区管理服务用房
1.社区用房:服务厅、调解室、计生服务室、捐赠物资存放室、社区办公室、警务室、社会工作者室。
2.居民活动用房:文体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居民议事室、民间组织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
(二)社区医疗服务站
(三)居家养老服务站
(四)幼儿园
Q:如何界定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权属?
A:
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建设内容由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划在下达项目规划条件时确定,规划条件应当明确相关配套服务用房的性质、建筑规模、用地情况(指独立用地的情形)等内容。
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无偿移交给政府机构接收的,应在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相关配套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其产权归接收单位或者接收单位指定的使用单位所有;未明确要求无偿移交给政府机构接收的,相关配套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其产权归开发建设单位所有。
Q:谁来接收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
A:
(一)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无偿移交给政府机构接收的,社区管理服务用房、社区医疗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站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收;幼儿园由所辖地区教育主管部门接收。
(二)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未明确要求无偿移交给政府机构接收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将社区管理服务用房、社区医疗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站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使用管理。幼儿园建设完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区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区教育主管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共同商定幼儿园的使用管理。
Q: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小区没有社区管理、幼儿园等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的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怎么办?
A:
由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也可以从其他社区设施中调剂置换,或者以购买、租借等方式解决,所需资金由区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应与住宅建设项目“三同步”
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应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住宅小区工程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由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项目涉及有关公益性服务用房应无偿移交给政府机构的,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的同时,应将相关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情况书面函告接收单位。
严格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监督管理
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经接收单位接收后,接收单位应严格按服务用房规划的用途指定具体使用单位,严禁擅自变更服务用房的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使用功能,开发建设单位、接收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擅自改变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使用功能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
适用地区
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清蒙园区,其他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