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2019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丰泽区人民政府依法将《泉州市丰泽区后埔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8月31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9月9日,丰泽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方案》听证会,进一步听取被征收人意见建议。项目共收到意见、建议66条(有重复意见),经归纳整理,与《方案》有关的意见为31条。9月21日,《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丰泽区东海后埔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的通告》发布,对相关内容作出回复。一起来关注下!
一、住宅(店面)类被征收人的主要意见回复及拟对《方案》作出的修改意见
1.要求提高民宅的货币补偿的单价,参照周边商品房售价补偿或参照商品房价格略作合理调整进行补偿。
意见回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建〔2012〕13号)第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评估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也可以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选择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选择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的,不再进行分户评估。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泉政办[2017]28号)的规定,委托五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基准价评估,通过截尾均值的方法确定为本方案中被征收房屋货币化安置参考价。被征收人对货币化安置参考价值有异议,房屋征收部门还将委托泉州市房屋征收与房地产评估行业协会对五家评估机构出具的基准价评估报告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经鉴定认可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方案被征收房屋货币化安置参考价的依据。不同意按基准价格补偿的,可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货币补偿依据。
2.取消被征收房屋因房屋层数不同而产生不同的补偿价值,要求所有楼层应当以1:1进行等量或等价进行补偿。
意见回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建〔2012〕13号)第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评估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也可以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选择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选择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的,不再进行分户评估。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和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5〕112号)的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依法实行等价置换,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评估价值,实施两者的价值置换,并按照“多还少补”的原则结算差价。
3.要求房屋价值需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取隶属泉州市以外的5家以上单数(含5家)符合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需要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评估结果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意见回复: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泉政办〔2017〕28号),拟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前,应当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选择5家以上单数(含5家)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征收补偿基准价评估,通过截尾均值的方法确定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被征收房屋货币化安置参考价。未对参与摇号的评估机构注册隶属地进行限定。房屋征收部门将委托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评估结果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4.《方案》规定的被征收住宅装修和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格,要求参照市场价格提高标准。
意见回复: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建〔2012〕13号)第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评估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也可以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选择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选择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的,不再进行分户评估。如果被征收人不同意按《方案》所列的各类补偿单价进行补偿的,可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装修及附属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货币补偿依据。
5.针对单层古(祖)屋、建筑年限70 年以上(解放前基建)的石头房,要求按1:2 进行补偿;单层房屋要求以二倍标准进行补偿,房屋不论是否有合法用地和基建审批手续均按房屋总一层标准进行补偿。
意见回复: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建〔2012〕13号)第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评估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也可以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选择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选择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的,不再进行分户评估。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和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5〕112号)的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依法实行等价置换,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评估价值,实施两者的价值置换,并按照“多还少补”的原则结算差价。
6.要求以社区居民围墙内庭院置换安置小区的停车位。
意见回复:围墙和庭院属房屋附属设施,按照《方案》的补偿标准执行。
7.福怡居K栋(11栋)基准价要求按东海滨城福怡居K栋(11栋)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重新进行评估。
意见回复: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建〔2012〕13号)第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评估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也可以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选择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选择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的,不再进行分户评估。对《方案》所列房屋基准价格有异议的,可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选择分户评估的不得再按本方案确定的基准价格进行补偿)。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新建安置房房屋价值以安置房评估基准价计算,不享受优惠的结算价,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8.福怡居K栋(11栋)被征收人要求被征收房屋以国有出让土地进行补偿。储藏室要求按1:1.5进行补偿或置换车位,或以店铺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意见回复:福怡居K栋(11栋)委托评估公司进行基准价评估时,土地性质已设定为国有出让方式进行评估。储藏室的补偿可以由依法选取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9.福怡居K栋(11栋)要求保留师院附二小学位或提高补偿。
意见回复:按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10.福怡居店铺要求阳台建筑面积按投影面积,要求以1.8倍置换繁荣商圈内店铺或以2.47倍置换安置房,要求补偿2018年拟进行征收搬迁对经营效益的损失。
意见回复: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建〔2012〕13号)第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评估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也可以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选择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选择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的,不再进行分户评估。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和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5〕112号)的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依法实行等价置换,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评估价值,实施两者的价值置换,并按照“多还少补”的原则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的,以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
11.要求2020年7月27日(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示日)前基建房屋都不列入违建的范围,房屋补偿时限要截止到公示前。
意见回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未经登记的房屋的认定补偿标准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和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5〕112号)执行。
12.要求被征收房屋不论是否办理产权登记,不论是否持有合法用地审批手续,都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计算补偿。
意见回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13.要求后厝安置房朝向为南北朝向,容积率不超过2.5及绿地率不低于30%,在社区居委会、党员、居民代表及群众代表等组成的监督下开展建设,质量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意见回复:安置房的建设标准按照住宅设计规范建设。安置房规划将根据项目进度适时公布,安置房质量应经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14.安置房执行零公摊。要求对被征收人在物业管理费、车位回购事宜上享有基准价的50% 优惠政策。
意见回复: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公摊面积同样计算在产权面积内。物业管理费、车位回购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5.不接受周边存量安置房源,在使用年限及验收问题存有担忧。
意见回复:本片区改造安置新建后埔、后厝安置房,是否选择周边存量安置房源,根据被征收人意愿自主决定是否选取。
16.要求先提前确定安置地点、效果图、配套设施、安置房户型等,要提前对征迁群众进行公示。
意见回复:将在征收范围内按照规划进行安置房建设,具体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在征收范围内安置房建设应服从片区改造规划,将按项目进度适时公布。
17.要求货币补偿及房屋产权置换自由选择,未经登记的房屋产权置换不受面积数量限制,不结算差价。
意见回复: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和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5〕112号)的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依法实行等价置换,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评估价值,实施两者的价值置换,并按照“多还少补”的原则结算差价。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中“一户一宅”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可以选择产权调换的面积严格界定,合理控制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原则上被征收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部份以用地面积120㎡(使用山坡地或杂地建设的房屋,其认定可以产权调换的用地面积最高为150㎡),建筑层数三层以内(含三层)为限,超过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18.东海滨城福怡居K栋(11栋)在优惠价扩购20㎡的基础上增加优惠价扩购面积。
意见回复:原则上每个产权户(即每个选房号)所选安置房屋面积应与其可产权调换的安置面积一致。但因安置房户型、结构等原因,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其可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面积的在20㎡以内(含20㎡),按优惠后的结算价格计算;超过20㎡(不含20㎡)以上的部分,按选房时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19.要求降低此次征收片区内新建安置房评估价格,安置房优惠结算价参照东海法石宝盖安置区等项目的折扣执行。
意见回复:本《方案》安置房价格是依法公开招选确定5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基准价评估,通过截尾均值的方式确定,并经过泉州市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认可。安置房的优惠结算价参照其他项目按框架三层的货币补偿单价优惠计算。
20.要求提高《方案》中住宅临时安置费标准和搬迁费标准。过渡期限超过72个月,需支付三倍的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增加至10元/㎡。
回复意见:根据《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除不可抗力外,逾期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本片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8元/㎡、搬迁费标准按5元/㎡,与泉州市中心市区各片区现行实施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费标准一致,且《方案》还规定了临时过渡补助费的保底发放标准,基本满足被征收人租房的需求。
21.要求配套公办幼儿园,关于泉州市华侨小学提出两点要求:一是产权置换;二是升级更名为华侨实验小学,扩大规模及使用功能。
意见回复:将在规划中完善片区教育配套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22.政府统一解决老人的租房过渡问题。
意见回复:被征收人按时签约并腾空的,对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男性、年满55周岁的女性给予一定生活补助。
23.保留新加坡1987 年文化勋章获得者丁马成先生故居,推动中新两国之间的南音文化交流。
意见回复:按照片区规划执行。
24.保留村民信仰朝拜的舍人宫和祭祀先人缅怀祖恩的功德堂。
意见回复:按照片区规划执行。
25.对于村里各房头祖祠的拆迁补偿方式,除了货币补偿外,还应按原来的占地面积, 统一规划让该祖祠共有权人就地自建,为日后全村各族人按传统习俗治丧提供必要场所。
意见回复:按照片区规划执行。
二、企业类被征收人的主要意见回复及拟对《方案》作出的修改意见
26.认为设备搬迁费用补助标准不合理,要求根据实际费用确定,对2018年3月以后已发生的设备搬迁费用应进行补偿。
意见回复: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建〔2012〕13号)第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评估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也可以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选择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选择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的,不再进行分户评估。如对《方案》中关于设备搬迁费有异议的,可以请依法选取的评估公司对机器、设备搬迁费用进行评估,对于因搬迁丧失使用功能的机器设备设施,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现场核实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搬迁的设备以现场清点数量为准。
27.要求提高土地、厂房及其他配套用房部分的补偿标准以及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
意见回复:土地补偿根据《泉州市中心市区2017年度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应用方案》的基准地价作为土地补偿的参考价。厂房及其他配套用房的补偿标准是依法委托五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基准价评估作为本方案补偿参考价。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是根据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及《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的。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建〔2012〕13号)第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评估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也可以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选择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选择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的,不再进行分户评估。如被征收人不接受本方案的补偿参考价,可以要求进行分户评估,并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28.要求征收企业除货币补偿外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选择方式,对在签约期限内全部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20%的货币补偿奖励。
意见回复:根据《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城市规划调整确实无法对被征收企业经营性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给予货币补偿。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和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5〕112号)规定,被征收房屋属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偿方式奖励。
29.要求给予企业足额补偿,包括固定资本重置资本、搬迁停产损失、生产成本增加、搬迁费用、新增保险费用、新增人力资源费用、员工交通补贴、员工安置和其他间接损失。
意见回复:根据《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201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可选择以下标准之一进行补偿:
(一)根据生产经营者近3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3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
(二)根据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所在区位,按被征收非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的标准,分地段分档次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分类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房屋征收项目的实际自行确定。
30.要求尽快明确并告知征迁时间计划表,保障平稳过渡。
意见回复:征迁时间以区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为准。
31.要求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企业用地比照有证土地标准进行补偿。
意见回复: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和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5〕11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