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永国土资地出告字[2018]19号)
经永春县人民政府批准,永春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 拍卖 方式出让 1(幅)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
注:2018-26号地块土地来源:农用地转用/2003年第9批次 闽政地[2004]133号、农用地转用/2013年第15批次 闽政地[2014]258号。 2018-26号地块土地分类:耕地174平方米、其他农用地48平方米、建设用地10542平方米。 (耕地占用税标准:耕地、园地:30元/㎡;林地、其它农用地:15元/㎡)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单独申请、也可联合申请。
(二)报名时申请人在提交竞买申请书时,应提交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并明确承诺购地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而非融资资金,经金融监管机构认定竞买保证金有来源于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资金、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P2P募集资金范围的,视为违反竞买规定,出让人有权取消竞买资格并没收竞买保证金。
(三)报名时申请人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若申请人是法人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若是委托代理的应提供有效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交纳竞买保证金的凭证。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在申请书中必须予以说明。
三、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 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2018年07月25日 至 2018年08月14日 到 永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招拍挂组 获取 拍卖 出让文件。
五、 申请人可于 2018年07月25日 至 2018年08月14日 到 永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招拍挂组 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08月14日17时30分 。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2018年08月16日17时30分 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定于2018年08月17日16时00分 在 永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一) 进行。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2018-26号地块具体的规划用途、详细经济技术指标及相关公共配套设施要求按永春县住建局《关于下达永春县2018-26号地块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通知》(永建规〔2018〕66号)文要求执行,供地方式按净地供地。交地工作由石鼓镇人民政府负责。
2.本次采用“限房价、竞地价”的竞拍方式进行公开拍卖。其中“限房价”为“限商品住宅(毛坯房)最高销售均价”,该地块商品住宅(毛坯房)最高销售均价不得超过8921元/平方米。
3.竞得人应在成交之日起12个月内开工建设,自成交之日起36个月内竣工。对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全部开工、竣工的土地,永春县国土资源局不予办理土地抵押,金融机构不予办理贷款;对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永春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转让以及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预售许可时,将依法追缴未按约定时间开工、竣工的违约金(每日按出让价款1‰缴纳违约金),并将企业列入土地招拍挂黑名单及将其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名单,禁止参加泉州市土地和政府所有项目招投标。
4.本次出让溢价率超过100%的,土地出让价款应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全部缴清,项目主体结构完工后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溢价率达到200%以上(含)的,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
5.竞买人应明确承诺购地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而非融资资金,若经金融监管机构认定竞买保证金有来源于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资金、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P2P募集资金范围的,视为违反竞买规定,出让人有权取消竞买资格并没收竞买保证金;竞买成交后,若经金融监管机构认定竞得人缴交的土地出让金有来源于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资金、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P2P募集资金范围的,视为违反竞买规定,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人资格并没收竞买保证金。
6.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受让人,不设保留价。
7. 本次拍卖竞买人不足两人的,本次拍卖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终止。
8. 本次出让溢价率未超过100%(含)的,竞得人应自竞得之日起30日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含竞买保证金,下同),自竞得之日起60日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本次出让溢价率超过100%的,竞得人应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全部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以上所述土地出让价款不包含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税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税费由竞得人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另行缴纳。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成交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定金抵交土地出让金。未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在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石鼓镇人民政府负责以净地条件在竞得人缴清土地出让金后5个工作日内交地。
9. 永春县国土资源局凭成交确认书、缴款凭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手续给予办理用地手续,永春县住建局凭成交确认书、缴款凭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手续给予办理建房手续。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规范(试行)》(闽国土资综〔2006〕272号)的规定,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清土地出让价款,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永春县国土局可以根据中标结果与竞得人先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以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0. 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竞得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全部支付出让金,从期满次日起每日按欠缴款项的1‰加收违约金,出让金超过6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出让人可解除出让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除取消其竞买保证金外,还可要求竞得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1. 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出让文件后再提出申请,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出让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如有疑问可以在出让活动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永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招拍挂组咨询,咨询电话:0595-23885901 ,传真:0595-23957709。
12. 因系统版面受限,保证金开户行具体见纸质公告。保证金缴纳开票地点: 永春县823中路展览城县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服务窗口 , 咨询电话:0595-23883105,联系人:周小姐。
13. 永春县国土资源局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
八、 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永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招拍挂组联 系 人:小林
联系电话:0595-23885901
开户单位:永春县国土资源局,永春县国土资源局,永春县国土资源局,永春县国土资源局,永春县国土资源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永春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永春县支行,中国银行永春县支行,永春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银行帐号:35001656507050001717,13570101040021285,1408017129022073191,424775815951,9071010010010000037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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