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泉州市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泉州市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共有委员28名,2017年召开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包括:2016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及决算情况报告、2017年泉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预算)、部署全年工作任务。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设6个科室,11个派驻管理部。从业人员112人,其中,在编82人,非在编30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7年,新开户单位2800家,实缴单位19296家,净增单位2800家;新开户职工6.59万人,实缴职工48.10万人,实缴职工减少7.16万人;缴存额71.25亿元,同比增长12.47%。2017年末,缴存总额493.24亿元,同比增长16.89%;缴存余额191.11亿元,同比增长11.79%。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2家,与上年保持不变。
(二)提取:2017年,提取额51.09亿元,同比增长6.73%;占当年缴存额的71.71%,比上年减少3.85个百分点。2017年末,提取总额302.12亿元,同比增长20.35%。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4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60万元。
2017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40万笔64.5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78%、11.00%;回收个人住房贷款25.91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2.12万笔363.80亿元,贷款余额228.0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95%、21.59%、 20.43%;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119.33 %,比上年增加8.55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5 家,与上年保持不变。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无。
(四)购买国债:无。
(五)融资:2017年,融资32.1亿元,归还12.06亿元。2017年末,融资总额66.7亿元,融资余额47.14亿元。
(六)资金存储:2017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11.79亿元。其中,活期1.29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 10.5亿元。
(七)资金运用率:2017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119.33%,比上年增加8.55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7年,业务收入74820.75万元,同比增长19.12%。存款利息5253.76万元,委托贷款利息69566.99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7年,业务支出52875.99万元,同比增长27.09%。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30257.3万元,归集手续费1068.97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2084.96万元,低收入职工家庭贴息支出1.11万元,其他支出19463.65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7年,增值收益21944.76万元,同比增长3.49%。增值收益率1.21%,比上年减少0.07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7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15474.13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659.3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811.33万元。
2017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679.13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3391.46万元。
2017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91221.79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94478.15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7年,管理费用支出1596.14万元,同比减少4.94%。其中,人员经费1346.77万元,公用经费96.75万元,专项经费152.62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17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666.20万元,逾期率0.29‰。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0.68%提取。2017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15474.13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91221.79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4%;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73%。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无。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无。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7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同比分别增长16.97%、-12.96%和12.47%。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1.75%,国有企业占12.53%,城镇集体企业占8.70%,外商投资企业占3.7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1.78%,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93%,其他占10.55%。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7.24%,国有企业占27.22%,城镇集体企业占4.24%,外商投资企业占6.13%,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9.86%,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05%,其他占3.26%;中、低收入占97.46%,高收入占2.54%。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0.48%,国有企业占13.39%,城镇集体企业占4.27%,外商投资企业占 7.46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62.09%,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82%,其他占1.49%;中、低收入占99.32%,高收入占0.68%。
(二)提取业务:2017年,19.27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51.09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2.027%(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6.56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5.422%,租赁住房占0.036%);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7.973%(离休和退休提取占9.76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5.752%,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145%,其他占2.315%)。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8.67%,高收入占1.33%。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7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56.45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6.60%,比上年减少1.12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91842.96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25.27%,90-144(含)平方米占64.61%,144平方米以上占10.12%。购买新房占80.18 %,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占19.82%。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48.81%,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51.19%。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5.07%,30岁-40岁(含)占43.17%,40岁-50岁(含)占20.28%,50岁以上占 1.48%;首次申请贷款占89.55%,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0.45%;中、低收入占98.35%,高收入占1.65%。
2.异地贷款:2017年,发放异地贷款898笔41960.3万元。2017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60784.8万元,异地贷款余额56608.26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无。
4.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无。
(四)住房贡献率:2017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49.49%,比上年减少6.08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2017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2017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
根据市统计局统计公布的2016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017年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为14285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标准为3428元;中央驻闽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为23809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标准为5714元。
根据省政府关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文件精神,2017年市直、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含台商投资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其最低月工资标准150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标准为150元;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其最低月工资标准138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标准为138元。
2.2017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情况
(1)2017年4月10日,为管理好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
①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继续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家庭发放贷款。②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夫妻双方均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调整为60万元;单方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仍为40万元。③取消本市辖区内购买首套房、首改房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充当首付款的政策。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房地产登记备案购房合同及不少于总购房款20%首付款发票,以转账方式转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监管账户内补充首期款。④调整贷款准入条件。职工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⑤调整贷款间隔期限。职工家庭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结清贷款本息满12个月后,方可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⑥本次政策调整自2017年4月10日起执行,2017 年 4 月10 日(不含)前办理购房合同登记备案的,适用原政策。
(2)2017年9月1日,为遏制个贷使用率继续上涨,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再次进行调整:
①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②完善住房公积金套数认定标准。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及购房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职工家庭(包括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证明,并根据职工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证明上显示的名下房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及贷款台账中购房职工家庭曾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按照“认房+认公积金贷”标准认定现有住房套数。继续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③规范提取间隔期限。除销户类提取、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提取、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外,其他类提取业务均应间隔满12个月以上。④为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当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高于100%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适时启动贷款发放轮候制度,以满足职工正常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需求。⑤本次政策调整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2017 年9月1日(不含)前完成购房合同登记备案的适用原政策。
(二)2017年服务改进情况
1、参与制作《海丝泉州 人才港湾》政策直通车。着重宣传将新引进人才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对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提升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公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意义。
2、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列为新增合并登记的涉企证照事项之一,协同推进“多证合一”改革。
3、将归集、提取、贷款等业务全面列入网办服务项目,为接入泉州市政务网和省网上办事大厅做充分准备。
(三)2017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从2017年5月1日起,正式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方便跨城市调动或离职再就业缴存职工在转入地就近办理转移业务,提高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办理效率,实现“账随人走,钱随账走”,确保转移资金及信息安全。
(四)2017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2017年,市管理中心获评市级文明单位、市机关特色党建项目竞赛活动二等奖,机关党支部及永春县、安溪县、德化县管理部党支部被评为“先进五好党支部”,会计核算科被评为“泉州市巾帼文明岗”,永春管理部获评“学雷锋活动示范点”,2位同志评为“岗位学雷锋标兵”,1位同志参加“机关党旗红,‘五个泉州’在行动”主题实践活动手机摄影比赛获十佳优秀作品。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