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国土资源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南国土资告〔2017〕41号
经南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四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主要规划指标要求
其他相关要求及说明:
1. 2017P09号地块:(1) 计容总建筑面积:21373平方米<S≤55569.8平方米,其中,商业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不大于5%,即商业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778.4平方米。(2)拍卖出让地块用地范围、规划设计条件,详见南规〔2017〕29号文及相关规划红线图。
2. 2017P10号地块:(1) 计容总建筑面积:24203平方米<S≤62927.8平方米,其中,商业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不大于6%,即商业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775.6平方米。(2)拍卖出让地块用地范围、规划设计条件,详见南规〔2017〕30号文及相关规划红线图。
3. 2017P11号地块:(1) 计容总建筑面积:10359平方米<S≤26933.4平方米,其中,商业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不大于6%,即商业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616平方米。(2)拍卖出让地块用地范围、规划设计条件,详见南规〔2017〕31号文及相关规划红线图。
4. 2017P12号地块:(1) 计容总建筑面积:9447平方米<S≤24562.2平方米。(2)拍卖出让地块用地范围、规划设计条件,详见南规〔2017〕32号文及相关规划红线图。
二、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活动。申请人只可单独竞买,不得联合竞买。
竞买申请人提交竞买申请书时,应提交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资金、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P2P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并提交竞得后用于交纳土地出让价款的资金不属于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资金、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P2P募集资金的承诺书。
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将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7〕151号)相关规定,对竞买人缴交的竞买保证金和竞得人缴交的土地出让金通过征询人民银行、银监、金融管理部门等金融监管机构对资金合规性进行审查。如发现上述资金来源属于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资金、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P2P募集资金范围的,视为违反竞买规定。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将视不同情形进行如下处置:1.若缴交的竞买保证金违反竞买规定。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将不予确认竞买人资格,并列入购地资金来源负面清单。2.若缴交的土地出让金违反竞买规定,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将依法取消竞得人资格,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收回土地,定金不予返还,并列入购地资金来源负面清单。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方式,不设定保留底价,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2017P09号地块、2017P10号地块、2017P11号地块、2017P12号地块均采用“限房价、竞地价”方式拍卖出让,限定4宗地块项目建成后住宅部分最高销售均价为8500元/平方米(仅指毛坯房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
四、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17年12月19日至2017年12月28日17时(工作日),到南安市溪美工商所六楼土地储备中心获取拍卖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2017年12月19日至2017年12月28日17时(工作日),到南安市溪美工商所六楼土地储备中心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28日16:00时(须到帐)。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18年1月4日12:00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报名截止时,经资格审查,若有宗地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少于3人的,则取消该宗地块拍卖活动,重新组织出让。
六、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会定于2018年1月5日9:30时在南安市交通大厦附属楼二楼会议室举行。
七、其它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2017P09号地块、2017P10号地块、2017P11号地块、2017P12号地块等4个地块建筑设计方案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在建筑形体、立面、色彩、风格、朝向等方面协调一致。
(二)土地出让溢价率超过100%且不到200%的,项目主体结构完工后受让人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溢价率达到200%以上(含)的,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受让人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
(三)土地成交后,竞得人缴交的竞买保证金中相当于土地成交价款的20%部分自动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竞买保证金数额超出土地成交价款的20%的余额部分和定金抵作第一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如竞买保证金不足土地成交价款的20%,则竞买保证金全部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定金抵作第一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四)竞得人在竞得该地块并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0日内,须另行缴交相当于土地拍卖起拍价10%的项目建设保证金,如未按时缴交的,每日收取迟延缴交项目建设保证金金额1‰的违约金。延期缴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缴后仍不能缴交项目建设保证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定金。
(五)竞买申请人竞得土地后应在南安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公司(竞得人在新公司中的股份不得低于51%,已在南安设立的除外)对该地块进行开发建设,本地块开发建设所产生的税费必须按规定在南安市缴纳。竞得人应在土地成交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新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并由新公司直接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补充协议。
(六)竞买申请人竞得土地后进行开发建设应根据《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3〕40号)规定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七)竞得人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南安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买活动,并作相应的信誉记录。
八、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有关其他具体事项详见拍卖出让文件,拍卖出让文件与本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 吴先生 戴先生
联系电话:0595—86380268
南安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