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拍卖出让泉州市中心市区3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宗地概况及相关要求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等要求(二)相关要求说明
1.2017-1号地块竞买人应在竞买申请书中承诺,如竞得该地块,在项目建设达到预售条件时,同意该项目商品房的预售价格受政府调控。
2.2017-1号地块竞得人须按有关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包括:社区服务办公用房、幼托、文化活动中心、卫生服务站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等(具体规划要求详见泉规函[2017]27号文),且上述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要同步进行,否则不予核发预售证。
3.2017-1号地块的拍卖起始价38449.33万元包含已建建筑物价格(其中:地价27650万元,已建建筑物10799.33万元),溢价部分全部归属于地价。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以出让地块拍卖起始价中已建建筑物价格为基数,按照交易佣金收费标准向竞得人收取交易佣金。
4.2017-2号地块地上、地下建筑物产权不可分割。
5.2017-2号地块的地下室已建成,该地块竞得人应服从今后崇宏街道路拓宽及管道预埋等工程建设需要。
6.2017-2号地块的拍卖起始价11004.865万元包含已建建筑物价格(其中:地价2610万元,已建建筑物8394.865万元),溢价部分全部归属于地价。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以出让地块拍卖起始价中已建建筑物价格为基数,按照交易佣金收费标准向竞得人收取交易佣金。
7.2017-3号地块竞买人应在竞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泉州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泉州市区2013-16号储备用地安置房(潘山安置房)回购协议》,由泉州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回购全部住宅用房和地下停车位用于安置被拆迁户。泉州市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回购的住宅面积不少于12万平方米,回购价为3100元/平方米;地下停车位全部回购,回购价10万元/位;其余商业用房可由竞得人按有关规定向第三人出售。
8.2017-3号地块竞得人须按有关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包括:社区服务中心、室外活动场地、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室外活动场地、农贸市场等(具体规划要求详见泉规函[2014]257号文),且上述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要同步进行,否则不予核发预售证。
二、竞买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符合竞买申请人条件的,除欠缴土地出让金者、已在本市取得合法土地未按规定开发建设者、列入福建省恶意逃废债务失信行为人“黑名单”的企业和自然人、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竞买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竞买申请人提交竞买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竞买保证金以及如竞得该地块,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均属于自有资金且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不设保留价。
四、报名与实地踏勘
(一)拍卖地块的有关文件,可于2017年7月5日至2017年7月17日(工作日)到丰泽区津淮街25号燃气大厦305-306室索取。
(二)竞买申请人须在2017年7月17日17时30分前(工作日)携带竞买保证金以及如竞得该地块,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均属于自有资金且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或授权委托书(个人报名为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已交纳竞买保证金的凭证等,到丰泽区津淮街25号燃气大厦305-306室办理报名手续。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17日17时30分前(以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收到款项的时间为准)。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将在报名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确认其竞买资格,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
(三)拍卖地块踏勘时间为2017年7月11日至2017年7月12日。需由我局派员陪同实地踏勘的,请提前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595-22769392。
五、拍卖时间与地点
拍卖时间:2017年7月19日15时30分。如果竞买人不足2人的,则此次拍卖流拍。
拍卖地点: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五楼第一会议室。
六、付款方式及期限
1.2017-1号地块的竞得人自竞得之日起30日内应缴交成交价总额50%的成交价款(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余款自竞得之日起逐月交纳月均之款项并至迟不迟于6个月内交清。
2.2017-2号、2017-3号地块的竞得人自竞得之日起30日内应缴交成交价总额50%的成交价款(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余款自竞得之日起逐月交纳月均之款项并至迟不迟于3个月内交清。
竞得人应当按时支付成交价款,不能按时支付成交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成交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竞得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七、竞买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竞买申请书中明确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清土地出让价款。新成立的公司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成注册登记手续,由我局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八、开工、竣工时间
1.2017-1号地块的竞得人应在办理交地手续之日起1年内开工,并在开工后2年内竣工。
2.2017-3号地块的竞得人应在办理交地手续之日起5个月内开工,并在开工后25个月内竣工。
竞得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或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成交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
竞得人造成土地闲置,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本次拍卖文件。
十、注意事项
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拍卖文件后再提出申请,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拍卖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如有疑问可以在拍卖活动开始日以前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我局土地利用管理科咨询,咨询电话:22769392,联系人:林先生,传真:0595-22769915,网址:http://www.qzgtj.gov.cn。
十一、我局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泉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