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九日
晋江市2017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一、计划的目的
制定和实施本计划的目的是有效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科学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发挥土地的宏观调控功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计划的意义
通过本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把握好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提高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针对性,发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特别是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三、计划范围
本计划的范围为晋江市,包括晋江市中心城区、晋江市各乡镇、福建晋江经济开发区、泉州出口加工区。
四、编制依据
(一)《晋江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建议》;(二)《晋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三)《晋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修编》;(四)《晋江市2016年土地收储计划(初稿)》;
五、编制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以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土地为基本要求,立足保护资源,保持发展,保障民生,落实差别化土地供应政策,严格控制增量,积极盘活存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落实,确定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
六、编制基本原则
(一)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原则。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具体落实,计划和规划的制定、实施必须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共同促进城市的可协调发展。
(二)坚持与城市产业结构和空间结构的调整相协调的原则。在中心城市加快推进“优二进三”政策,限制不符合城市产业结构调整的建设用地项目,严禁供应违背城市空间结构调整的建设用地。
(三)坚持差别化土地供应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形势的状况,实施差别化的土地供应政策,以供给引导需求,增强土地供应的主动性,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
(四)坚持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原则。围绕“构建三大体系、发展两大经济”,突出“两个力争”,加快“四个提升”,继续打好“五大战役”的工作重点,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面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落实。
(五)坚持鼓励盘活存量,严格限制增量原则。合理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在“三旧改造”和新区开发中的空间布局,加强土地收储工作,挖掘城市存量土地利用潜力,控制城市建设外延扩张,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和集约利用。
七、计划指标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2017年度晋江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558.8931公顷,新增国有建设用地总量为498.8231公顷,鼓励和引导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总量为60.07公顷左右。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2017年度晋江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商服用地16.43公顷,工矿仓储用地234.324公顷,住宅用地96.0791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81.6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30.38公顷。
八、政策导向
(一)保障重点项目用地供应
按照省、市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确保重点项目用地计划供应,做好重点项目用地审批服务,加快推进重点项目的用地供应。
(二)保障新增长区域发展用地
保障福建晋江经济开发区、泉州出口加工区等项目建设用地的供应,打造经济增长支撑平台。优先保障金井、磁灶、东石等乡镇的用地供应,推进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
(三)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
加大住宅用地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量,确保2017年度确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用地供应;优化住宅用地供应结构,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供应达到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以上;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情况,把握住宅用地的节奏和时序,调整供地方式,防止住房用地价格的过快上涨。
(四)优先供应存量土地,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加大土地收储和“三旧”改造力度,增加存量土地供应,减少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占用,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效率。
(五)保障统筹城乡和市域城镇化的用地供应
在用地供应中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功能分区调整和优化,促进城乡统筹和市域城镇化,增强晋江市城市的活力和动力。
九、保障措施
(一)计划实施。2017年度晋江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晋江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晋江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单位将住宅用地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并建立供应计划的地块公布机制,明确土地供应政策,稳定市场预期。
(二)计划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计划供应地块的,晋江市各乡镇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福建晋江经济开发区、泉州出口加工区应向晋江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计划调整方案,经晋江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单位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调整后的地块由晋江市国土资源局及时公布。
(三)计划协调。在计划实施过程中,晋江市国土资源局、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应加强沟通和协调,主动服务,切实解决计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完善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十、本计划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