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江区也出购房补贴政策啦!自《通知》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2016年12月24日至2017年5月1日),在洛江区范围内购买商业、办公用房及车库、车位(不包含二手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可享受购房总额2%的财政补贴;单位和个人在洛江区324国道以北购买商品住宅(不含别墅、二手交易),可享受购房总额1.5%的财政补贴;单位和个人在洛江区324国道以南购买商品住宅(不含别墅、二手交易),可享受购房总额1%的财政补贴。
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或留学回国人员获得学位五年内在洛江区购买首套独立产权商品房,学士、硕士、博士可分别享受3万元、5万元、8万元的财政补贴。
今年以来,为了化解房地产去库存压力,此前已有晋江市、鲤城区、泉港区、石狮市、惠安县、丰泽区、台商投资区、泉州开发区相继出台购房财政补贴政策。
丰泽区
截止时间:12月31日
9月1日至12月31日,在丰泽区购房者可享补贴:个人(家庭)购买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首套房、首改房(不包括别墅及购买二手房)的,可享受购房总金额1%的财政补贴;个人(家庭)购买超过144平方米以上首套房、首改房(不包括别墅及二手房)的,可享受购房总金额1.5%的财政补贴。
此外,办公用房作为居住使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区教育局将视同片区生源给予安排购房者子女(一个名额)就近入学;购商品房凭买卖合同,子女就近入读区公办校;新片区各相关房地产开发公司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及时与区教育局联系,协调解决购房者子女入学事宜。
鲤城区
截止时间:12月31日
从2016年8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该时段内,个人(家庭)购买鲤城辖区内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首套房首改房(不包括购买二手房)的可享受购房总额1%的财政补贴;个人(家庭)购买鲤城辖区内超过144平方米以上首套房、首改房(不包括别墅及二手房)的可享受购房总额1.5%的财政补贴。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购房总额为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总房款。
该时段内,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或留学回国人员取得学位证书五年内(国内毕业生以学位证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留学回国人员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且目前在鲤城辖区内服务的,购买鲤城辖区内首套商品房,区财政按照学士2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享受以上优惠后不再享受其他有关引进优秀人才的购房补贴。
泉州开发区
截止时间:12月31日
日前,泉州开发区正式出台《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贯彻意见》,文件规定:从2016年9月1日起到12月31日,首次购买泉州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的商业、办公用房的(不含二手房)可享受购房总额的2%财政补贴,有学历、职称和技术职务的享受额外一次性财政补助。
晋江市
截止时间:2017年2月28日
第一阶段是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购买的首套房、首改房,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二手房除外)享受购房总额2%的财政补贴,以上(不含别墅、二手房)补贴2.5%。
第二阶段是4月1日至6月30日,补贴比例分别调为1.5%和2%(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或留学回国人员,取得学位证书5年内在晋江购买首套商品房的,晋江市财政按照学士3万元、硕士5万元、博士8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三阶段是7月1日至9月30日,补贴标准按第二阶段补贴标准执行。
最新阶段是优惠截止期限至2017年2月28日,在此前阶段基础上,对购买精装修新建商品住房面积144平方米以下的个人,市财政给予1%购房奖励(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购买精装修新建商品住房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上的个人,市财政给予1.5%购房奖励(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
此外,个人首套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的,可享受购房总额1.5%的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购房总额为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总房款。
石狮市
截止时间:2017年4月27日
石狮市于今年4月28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六个月的购房财政补贴政策,将继续延长六个月,即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7年4月27日止。市民在此之前在石狮购买首套房、首改房,最高可享受购房款总额3%的财政补贴。
最新规定为: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或留学回国人员获得学位五年内在我市购买首套房的,学士、硕士、博士可分别享受3万元、5万元、8万元的财政补贴;个人首次购买办公、店铺、商业等商服用房,可享受购房款总额1.5%(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财政补贴。
台商区
截止时间:2017年2月28日
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购买台商投资区新建商品住房(不含商业、办公、车库、车位、储藏间、二手房)的单位和个人,可享受购房总额3%的财政补贴。
泉港区
截止时间:12月31日
4月1日至12月31日,在泉港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含商品住房、店面、铺位、店铺等商业用房,不含二手房、办公用房、车库、车位、储藏间等)的单位和个人,区财政给予发放购房奖励金。购买商品住房,奖励所购商品房成交备案价的8%;购买新店面、铺位、商铺等商业用房,奖励一层500元/平方米,二层及以上300元/平方米。
惠安县
截止时间:2017年2月28日
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在惠安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住房(不含独院式住宅、联排式住宅、车库、车位、储藏间、二手房等)的单位和个人,可享受购房总额5%的财政补贴;购买新建店面、商铺等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单位和个人,可享受一层500元/平方米、二层及二层以上300元/平方米的财政补贴。此外,在惠安县区域内购买首套房、首改房并且公积金在惠安县区域内缴交的,可提取公积金缴纳首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