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永春县人民政府批准,永春国土资源局决定以 挂牌 方式出让 1(幅)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
注:2015-06号地块土地来源:农用地转用\2015年度城市第05批次\闽政地〔2015〕670号; 2015-06号地块土地分类:耕地8225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370平方米、建设用地713平方米。(耕地占用税标准:耕地、园地:30元/㎡×用地面积;林地、其它农用地:15元/㎡×用地面积)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规定的期限内均可申请参加竞买。2015-06号地块允许投资的工业项目类型为:纺织服装、服饰业。(二)报名时申请人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若申请人是法人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若是委托代理的应提供有效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交纳竞买保证金的凭证。(三)申请人报名时应提交项目履约保证金缴交凭证。
三、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 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2015年11月26日 至 2015年12月25日 到 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网上交易模块) 获取 挂牌 出让文件。
五、 申请人可于 2015年11月26日 至 2015年12月25日 到 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网上交易模块) 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25日17时00分 。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2015年12月25日17时30分 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活动 在 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网上交易模块) 进行。各地块挂牌时间分别为:
2015-06号 号地块:2015年12月16日08时00分 至 2015年12月28日17时00分 ;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1. 地块的详细情况见规划图纸,具体规划设计技术指标按永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要求执行,总平面设计布置图应送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2. 2015-06号地块挂牌成交价款即该宗地块的总地价,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土地出让价款。成交价款包含耕地占用税,不包含契税等税费,其余税费由竞得人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另行缴纳。 3. 2015-06号地块申请人应在申请报名时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缴交项目履约保证金49.48万元,项目履约保证金的返还与取消按《永春县工业用地管理规定》执行。项目业主竞得工业用地后,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完成1/2建筑面积后,向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确认,经组织相关部门确认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4. 项目业主在签订项目用地出让合同的同时需签订项目履约保证书,项目履约保证书要明确企业注册资本、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和开工竣工日期。 5. 竞得人应在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领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并在成交之日起90日内完成项目立项、规划、使用林地审核、环评、工商注册等相关手续并缴清土地出让金。 6. 竞得人应在土地成交时签订《承诺书》,承诺:①竞得人承诺按照双方拟签订的该合同规定的年限内应达到的投资强度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履行。竞得人没有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应达到的投资强度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同意由供地政府按原出让价格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②竞得人因自身原因未按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建设构成土地闲置的,同意由供地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③竞得人已按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建设但因经营不善停产、破产倒闭或其它原因出现土地厂房闲置的,同意由县人民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对其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按评估给予补偿,生产设备由竞得人自行处理。 7.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受让人,不设保留价。 8.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只接受网上竞买申请,不接受其它形式(如电话、邮寄及口头等)的竞买申请。申请人可登录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网址http://fjgpjy.fjgtzy.gov.cn/zpgpublicweb/ Index.aspx)查看挂牌出让相关信息,并于报名期间登录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注册、申请网上交易竞买资格,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网上交易。 9.永春县国土资源局凭成交确认书、缴款凭证等手续给予办理用地手续,永春县住建局凭成交确认书、缴款凭证等手续给予办理建房手续。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规范(试行)》(闽国土资综〔2006〕272号)的规定,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永春县国土资源局可以根据中标结果与竞得人先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新公司应由竞得人持股51%以上。 10.竞得人应当按出让约定支付土地成交价款,竞得人未按出让约定的期限全部支付土地出让金,从期满次日起每日按欠缴款项的1‰加收违约金,出让金超过6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出让人可解除其竞得人资格,并可请求违约赔偿,除取消其保证金外,还应负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1.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挂牌文件后再提出申请,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挂牌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12.永春县国土资源局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
八、 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永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招拍挂
联 系 人:周女士
联系电话:23716196
开户单位:永春县国土资源局,永春县国土资源局,永春县国土资源局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永春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永春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银行帐号:35001656507050001717,13570101040021285 ,9071010010010000037319
(海西地产网 张喵喵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