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永春县人民政府批准,永春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 拍卖 方式出让 1(幅)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
注:2013-22号地块土地来源:农用地转用\2013年第5批次\闽政地[2013] 25号。2013-22号地块土地分类:城镇村及工矿用地6542平方米。(耕地占用税标准:耕地、园地:30元/㎡×用地面积;林地、其它农用地:15元/㎡×用地面积)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单独申请、也可联合申请。
(二)报名时申请人在提交竞买申请书时,应提交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报名时申请人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若申请人是法人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若是委托代理的应提供有效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交纳竞买保证金的凭证。属联合竞买的需提供《联合竞买协议》,联合竞买协议要明确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在申请书中必须予以说明并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
三、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 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2015年08月21日 至 2015年09月10日 到 永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招拍挂组 获取 拍卖 出让文件。
五、 申请人可于 2015年08月21日 至 2015年09月10日 到 永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招拍挂组 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09月10日17时30分 。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2015年09月10日17时30分 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定于2015年09月11日16时00分 在 永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一) 进行。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具体的规划用途及详细经济技术指标按永春县住建局《关于下达永春县2013-22号地块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通知》(永建规〔2015〕123号)文要求执行,供地方式按现状供地(地形地貌以公告之日起的土地现状为准),交地工作由坑仔口镇人民政府负责。
2、竞得人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与坑仔口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房回购协议》。项目开发建成后,竞得人应优先提供如下安置:回购安置套房约52套,建筑面积约5800㎡,非电梯房回购价1053元/㎡(不含税);回购安置店面5间,建筑面积约为300㎡,回购价3500元/㎡(不含税);回购安置储藏间52间,建筑面积约为230㎡,回购价1500元/㎡(不含税);另需要无偿提供第二层商场1200㎡用以安置玉西村旧村部及旧会场。
3、建设期限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起12个月内动工,24个月内竣工,土地成交之日为合同签定日期。
4、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受让人,不设保留价。
5、竞得人应自竞得之日起30日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该土地出让金不包含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税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税费由竞得人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另行缴纳。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成交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定金抵交土地出让金。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在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坑仔口镇人民政府以现状条件(地形地貌以公告之日起的土地现状为准)在竞得人交清土地出让金时交地。
6、永春县国土资源局凭成交确认书、缴款凭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手续给予办理用地手续,永春县住建局凭成交确认书、缴款凭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手续给予办理建房手续。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规范(试行)》(闽国土资综〔2006〕272号)的规定,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清土地出让价款,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永春县国土局可以根据中标结果与竞得人先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7、竞得人没有按规定交清土地出让金及办理有关手续视为竞得人违约,除取消其保证金外,还应负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竞得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全部支付出让金,从期满次日起每日按欠缴款项的1‰加收违约金,出让金超过6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出让人可解除出让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除取消其保证金外,还可要求竞得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8、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出让文件后再提出申请,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出让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9、永春县国土资源局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八、 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永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招拍挂组联 系 人:周女士
联系电话:23716196
开户单位:永春县国土资源局,永春县国土资源局,永春县国土资源局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永春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永春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银行帐号:35001656507050001717,13570101040021285,9071010010010000037319
永春县国土资源局
(海西地产网 翁琳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