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保障性住房(含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住房)收费优惠政策,福建省物价局昨日发出通知,明确了一系列房屋交易服务费减免政策。
通知明确,今后“房屋交易手续费”更名为“房屋交易服务费”(简称“服务费”),其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变,但有关收费减免政策按新规定执行。今后,我省将对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房改房,免收住房转让服务费。
除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住房外,其他拆迁安置房转让服务费仍按闽价〔2002〕房317号规定执行。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等原因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服务费。对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涉及房屋交易的,房屋交易服务费减半收取,且最高收费金额不超过3万元。小微企业住房交易服务费减免政策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凡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其所属房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拨过程中发生的权属转移,免收房屋交易服务费。住房租赁免收住房租赁服务费;非住房租赁服务费以每份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为一宗一次性向出租人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仍按闽价〔2002〕房317号规定执行;房屋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服务费。
省物价局规定,房屋交易机构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方法、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落实“阳光收费”各项规定,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海西地产网 鱼灰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