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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小区大楼装修业主摔伤 物业公司担责70%

2015-06-10 10:57来源:东南早报浏览:我要分享:

  70多岁的陈阿姨,去年10月在厦门岛内一小区内被地上铺设的塑料地纸绊倒摔伤,多次就医后,左手至今仍无法正常活动。陈阿姨认为是该小区物业疏于管理给自己造成了伤害,将该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讨要赔偿。

  阿婆摔伤谁之过

  各执一词

  事发当天,陈阿姨为办事进入该小区,在小区北二楼大堂内摔倒。经医院诊断,陈阿姨左腕尺桡骨远端骨折,左跟骨骨刺,额头缝合三针,左手肿起变形严重。经多次就医后,陈阿姨的左手至今仍无法正常活动,其人身及精神受到极大伤害。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阿姨伤残等级为十级。

  陈阿姨认为,该小区物业装修施工时在公共通道铺设光滑且不平整的塑料地纸,未提醒过往行人注意,而且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或防范措施,也未对地板进行及时检查维护,导致自己身体及财产受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却提出,在装修前及装修期间均明示住户及过往人员要注意安全,而且提醒告示均明显摆放在大堂门口、电梯门口及电梯间,已尽到提醒、告知义务。施工过程中,地面铺设的塑料平整,从未有人因此摔倒。陈阿姨是高龄老人,明知大堂施工,仍然脚穿拖鞋并拉着小孩在大堂内冲跑,其家属亦未尽到注意义务,陈阿姨对其摔伤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物业负一定责任

  判赔70%

  思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阿姨摔倒的小区大楼内大堂及公共通道属于公共场所,本身使用较为光滑的瓷砖,装修期间铺设的塑料地纸亦十分光滑,装修导致地面粉尘较多,确实给往来行人造成了一定安全隐患。小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方,利用上述公共场所营利,并对上述公共场所拥有控制力,应当对处于小区内的业主及过往行人负有相应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及时发现并排除危险之存在,提醒出入小区的行人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避免危险损害,应对老人的受伤负有一定责任。考虑到老人亦应对自身安全加以注意,酌定物业公司承担陈阿姨全部赔偿责任的70%。

  日前,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陈阿姨26875.17元。

  (海西地产网 张喵喵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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