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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推进商品房作安置房 补偿款购房按首套认定

2015-06-05 10:52来源:晋江经济报浏览:我要分享:

  为提高住房保障效率,缩短房屋被征收人过渡周期,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房转换通道,省住建厅2日发布的《关于推进住房保障方式转变和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公租房房源筹集要向购买存量商品住房、长期租赁转变,所购租的房屋面积不超80平方米、房龄宜在10年之内,同时推进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存量商品房。《意见》从6月1日起实施。

  《意见》强调,截至今年6月底,按近3年新建商品住房月均销售量计算,新建商品住房库存去化期限超过24个月或者安置房源充足的市、县,新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含棚改项目),原则上暂停建设安置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各市、县(区)政府在现有安置房源中予以调剂;现有安置房源数量不满足产权调换需求的,由各市、县(区)政府统购存量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下同)作为安置房。统购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按照相应政策享受契税减免。

  对已实施完成或正在实施的房屋征收(拆迁)项目,安置房尚未动建的,经征收(拆迁)人与被征收(拆迁)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可以停止建设安置房,采取变更安置房源、选择货币化安置等方式予以安置,并可根据协商一致的数量,调减安置房建设数量。

  在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时,允许被征收人在货币化安置协议中,载明其配偶及父母子女姓名。已载入货币化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配偶及父母子女,持货币化安置协议申请《货币化安置证明》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予以出具。除购买别墅外,被征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持《货币化安置证明》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以下简称商品房),一律按首套房认定,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的,仅对其差额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海西地产网  翁琳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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