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平和县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该局对原告处以147.5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新新公司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其商品房建设中配套水电安装到户的基本义务,致使购房者在房价之外,需支付水安装材料款、电安装工料费等费用后,方能实现通水通电。平和县工商局调查认定,新新公司的行为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因其侵害对象众多、违法所得较大,该局依法对其处以147.518万元罚款。
据介绍,该案前后历时两年多,历经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等法律程序,是全市工商系统第一起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开发商让业主承担水电安装费 工商局罚款147万
平和水岸帝景星城,是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项目,2006年9月开始对外销售。在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新新公司增加了附件及补充协议,约定“水电开户费及计量仪表均由买受人自理”。
在交房时,新新公司未向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公司缴纳水、电安装相关费用,也没有为商品房配套安装水、电计量仪表,无法通水、通电到户,致使水岸帝景星城一二期的购房者在商品房价格之外,还要自己缴纳自来水安装材料费、电安装工料费。三期项目则由新新公司统一向购房者收取水安装材料费和电安装工料费。
2012年11月14日,平和县工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进行立案调查。查明:截至2013年4月11日,水岸帝景星城共有第一期购房者129户、第二期购房者201户及第三期购房者50户共380户,缴纳水安装材料费285000元,电安装工料费136480元。2013年9月,平和县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新新公司改正,按规定承担购房者房价之外缴纳的水安装材料费、电安装工料费;并处以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147.518万元。
开发商提起行政诉讼 认为工商局处罚超越职权
新新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漳州市工商局在2013年12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处罚决定。随后,新新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平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新新公司要求撤销平和县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新新公司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水岸帝景星城一期、二期均由购房业主自行向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直接缴纳的“水、电开户费”,新新公司从未收取或经手该款项,也没有因此增加收入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期“水、电开户费”也是由物业公司代收代缴给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公司。
此外,新新公司还提出,公司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若有争议理应由民事法律法规调整,平和县工商局对公司作出处罚属于超越职权及滥用职权。
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认为开发商转嫁成本
二审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新新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格式条款内容并未与购房者协商,并且是预先拟定的可以重复使用的格式文本,属于格式条款。
根据住建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商品房现售,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应当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住建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要求“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供电、采暖、给排水、卫生、道路等设备和设施能正常使用”。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住房开发建设的成本和费用,应包含在住房销售价格中,不得向购买人另行收取”。
新新公司在购房合同中利用格式条款的约定,把依法依规属于自己应承担的水、电建设安装成本支出,以格式条款形式转嫁给购房者承担,增加了购房者的额外负担,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平和县工商局有权根据规定予以处罚。
(海西地产网 张喵喵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