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导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已正式转发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意见》。我省明确提出,对在城镇有稳定职业且居住一定年限的本省籍村民,在自愿前提下,可以城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建的住房置换其原有农村住房。《意见》要求,严格按规划指导村民建房,并做好村庄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衔接。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村民建房和住宅用地。村镇规划修编时应进一步划定农村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禁建区内不得审批农村村民建房;限建区内属危房的,允许利用原宅基地或闲置宅基地改建或新建;适建区内村民可改建或扩建、新建住宅。
据悉,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建设:1、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3、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5、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6、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7、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海西地产网 张喵喵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