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获悉,福州市正式颁布施行《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今后廉租房与公租房统一为“公共租赁住房”。根据规定,民政部门认定的分散供养的“三无人员”和享受全额低保金的家庭可免收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
建筑面积分三种
根据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不变,套型建筑面积分为45平方米、55平方米和65平方米3种,并统一按照《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和装修。
并轨后,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要优先解决2014年以前按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审核、登记的廉租住房轮候配租对象,剩余房源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已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和原经济租赁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为申请标准之一
根据意见,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家庭总财产在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户均(按户均3人计算)可支配收入线6倍以下,符合一定住房困难条件且在当地工作、生活的家庭(含单身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相关条件我市每年将测算一次,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相关申请人在网上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转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列入轮候配租。
根据家庭收入
分档计算租金
根据规定,在本意见出台前已受理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仍执行原定的配租程序、配租面积和租金标准。
意见出台后受理的申请家庭,实行统一的配租面积标准,并按其家庭收入情况实施差别化租金、分档计租、梯度保障。
七类人员优先配租
意见提出,以下几类人员进入轮候配租序列后,应优先配租:城市低保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年满60周岁老年人家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家庭;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失独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认定的房屋被征收人。
一线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和环卫、公交行业从事设备维护等后勤保障的工勤人员,地铁建设、运营一线人员,以及在我市城区范围内部队服役满10年以上(含)的现役专业士官(须已婚且家属在我市城区生活),继续按照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确定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定向供应。
骗取资格的
5年内不得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统一按建筑面积计租。意见实施以前已与保障家庭签订的租赁合同,仍按原合同的约定执行;合同到期需要续租的应当按本意见调整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意见规定,存在瞒报虚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相关情况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骗取住房保障资格的,由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保障资格;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限期收回住房。
有关家庭成员自取消保障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当地各类保障性住房。
(海西地产网 吴淑惠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