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明确在本市范围内取消商品住房限购措施,无需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此外,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按首贷认定。该《意见》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优惠政策有效期1年。
购买首改房按首套房认定
《意见》提出,对首次和改善性购房需求予以切实保障,提供税收等优惠措施。根据《意见》,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是指居民家庭第一次以市场方式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行为,包括从省外引进的专家学者,总部经济企业派驻入闽人员,从省外投靠在闽子女的父母等人员,进城经商、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大学毕业生,成年子女等首次购买商品住房。
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首改房”)是指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而再次购买一套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行为。
购房人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其自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房、受赠房、征迁安置房和已偿清贷款的二手住房。居民家庭拥有的住房套数只在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只载明购房人拥有一手住房的套数情况,根据本实施意见对居民家庭拟购买住房(含二手房)是否符合首套房条件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家庭购买首改房按首套房认定。
首套房提供税收等优惠 发展二手住房市场
对家庭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面积在90平方米~144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5%税率征收。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户,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的给予免征契税,购买多套商品住房的,其购房款与货币补偿金额(含区位补偿、旧房补偿、货币补偿奖励、搬迁奖励等)等额部分给予免征契税。
《意见》还提出,发展二手住房市场,个人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住房时,其转让住房的原购房时间按以下方式认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网签时间为准,未实行网签的商品房项目以纸质合同申请登记备案(或预告登记)的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间为准;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产的以法律文书中记载的合同订立时间或拍卖时间为准;特殊情况的,应提供能够证明购买时间的有效凭证作为依据(如银行进账单等)。
此外,住房公积金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正常提取的前提下,优先满足公积金缴存职工首次利用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需求。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合理利用“公转商”、财政借款等融资方式,缓解公积金信贷资金压力。
福州范围取消限购 无需提供纳税或社保缴纳证明
《意见》提到,在福州市范围内取消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在该市范围内购房办理签约(网签)、贷款、产权登记等手续时,无需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此外,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按首贷认定。金融机构在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政策规定的低限执行。
优先满足个人首次购买 普通住房贷款需求
《意见》指出,各商业银行要增加住房开发贷款供应,并向商业银行总行积极争取开发贷款额度,优先保障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合理资金需求,进一步提高开发贷款授信审批效率。对达到授信条件的开发贷款,及时发放,促进增加房地产市场供应。
各商业银行要努力配足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优先满足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贷款需求,落实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合理住房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快受理、审批、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不压单、不压贷。异地购房者可以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各商业银行应当支持。
此外,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纳入企业资金应急处置机制的协调范围。对在建或已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出现资金风险的,建立政府、房企、银行、承建商的合作协调机制,按照“分类处置”原则,一企一策,通过重组等手段实施帮扶,促进项目建成销售,化解风险。对兼并重组的有关房地产企业和项目,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
(海西地产网 吴淑惠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