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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拟修订管理办法:开发商捂盘最高可罚款3万

2013-11-21 10:59来源:东南早报作者:林维真浏览:我要分享:
厦门将修订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10日内开盘,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预售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及每套的价格,开发商捂盘人信用档案。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厦门将修订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据厦门市法制局前天发布的《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规定,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10日内开盘,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及每套的价格,开发商捂盘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预售人信用档案。

  草案对于一些饱受诟病的预售乱象,如房子刚刚开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就开始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变相卖房以回笼资金等现象,都将立法明令禁止。据悉,一旦立法通过,已生效12年的《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将同时被废止。

  高楼盖完7层才能预售

  草案提出,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时,必须已取得预售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确定房屋交付使用日期。而2002年的规定,只要求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草案同时要求,开发商要拿到预售证,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已达到该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7层以下(含7层)的项目,已完成主体建筑封顶工程;8层以上(含8层)的项目,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1/2以上,且不得少于7层。

  未取得预售证不得认购

  根据草案,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商不得进行预售,也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不得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方式预售商品房;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房价款外,开发商不得向预购人收取其他款项。开发商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预售商品房,经纪机构预售时不得向预购人收取任何费用。

  预售广告不能再乱承诺

  草案还提出,开发商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时,应当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预购人要求将开发商发布的商品房预售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所明示、承诺的事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的,开发商不得拒绝。

  预售方案须涉车位租售

  开发商提出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必须包含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数、套数、面积,每套房屋的房号、面积、销售单价和总价、用途等内容,还应包含车位(库)出售或者出租方案。

  (海西地产网 柯蓝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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