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设计导则编制完毕,整治内容包括既有建筑、夜景照明等十大类
到2015年的全国城运会前,福州城市面貌要实现大变样。昨日,记者获悉:为更好开展福州市环境综合整治900天大会战,福州市制定《福州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综合设计导则》,目前该导则已由规划部门编制完毕,并已下发各规划、设计单位。
根据导则要求,福州市人流密集的街市、旅游点和城市主要出入口通道,重要景观道路(滨江滨水的城市干道),重要行政、商业、文化、城市门户地带的城市主干道等将成为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区域。主要有五一路、五四路、鼓屏路、八一七路、中亭街、白马路、湖滨路、华林路、杨桥路(西门-东街口)、乌山路、古田路、浦上大道、乌龙江大道等。
此次整治内容共分为十大类,分别是:既有建筑、绿化、绿道、道路桥梁、交通设施、市政管网、城市家具、夜景照明、户外广告、环卫设施。
沿街居住楼要“平改坡”或“平改绿”
根据导则,城市既有建筑包括房屋建筑的外立面墙体、阳台、门窗、空调外机、遮阳(雨)篷、屋顶、防盗网以及完善其功能要求需配建的附属设施设备。
福州市将根据不同整治区域及其建筑质量采取分类整治措施,同时各类建筑的房前屋后均应进行清理,做到整齐、干净、有序。重点区域建筑整治至少应包括外墙面、阳台、门窗、屋顶、空调室外机、雨篷。一般区域干道周围建筑整治至少应包括清洁整理外墙面和空调室外机。
应拆除沿街违章搭盖建筑、杜绝破墙开店行为。质量外观均较差的建筑宜重建;近期实施较困难的,应通过清洗、清理、粉刷、遮挡等见效快、成本低的方法进行整治。质量良好但外观陈旧、形象较差的建筑,应采用更新墙身材质、门窗等手段塑造新的建筑形象。
此外,福州市文物及历史保护建筑,应按文物部门和住建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未列入保护的历史建筑但具有特定历史年代标志和特征的也应保持原有建筑风格。既有建筑整治应符合街巷的总体风貌,其中办公、文化类建筑的整治外观应简洁、庄重,商业建筑在与街巷整体氛围相协调的基础上,可形式多样,明快大方。
屋顶整改方面,沿街及重要视线范围内层数在7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及历史风貌区附近的居住建筑应根据现有实际情况实施“平改坡”或“平改绿”;8~12层居住建筑宜实施“平改坡”,高于12层居住建筑不宜采用坡屋顶,可采取“平改绿”等改造方式。
人行道宽度大于3.5米应设花坛或绿带
绿化整治方面,导则指出,福州市道路交叉口绿地在满足行车视距前提下,应强调乔、灌、地被的立体配置,适当点缀景观小品,或通过种植形态优美的特选高大乔木作为景观焦点。
人行道(沿快车道一侧)宽度大于3.5米时,应设置花坛或绿带。重点区域的花池以种植时花为主,彩叶地被为辅,一般区域种植彩叶植物,人行密集的街道或无法设置花坛绿带时,树池位置应设透水透气的树池篦;总体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进行整治,避免一刀切。行人密集的道路,裸露树穴应加设盖板。不具备绿化条件、需临时达到绿化效果的地区宜设置花箱。
导则还规定桥梁绿化改造不得破坏桥梁既有结构、交通组织,应对实施绿化改造的桥梁进行检测和加固。护栏绿化宜选择三角梅、飘香藤、软枝黄蝉、细叶美女樱等开花或色叶类植物。
人行天桥扶梯落地端梁体下部空间应设置绿化空间,并与扶梯绿化连续,形成立体绿化效果。
绿道沿线整治范围宽度一般不小于10米
此次的导则中也对城市绿道的设计进行了指导。导则指出,绿道沿线整治范围宽度一般不小于10米,绿廊、慢行、服务设施、标识、交通衔接五大系统的规划设计应符合《福建省绿道规划建设导则》的要求。慢行系统中,步行道应根据区域特色选择不同颜色的透水砖铺设。历史风貌区内宜采用灰色系;非历史风貌区中宜采用砖红色系,综合慢行道和自行车道宜采用砖红色系彩色沥青路面。
对于确实需结合各类公园绿地设置的自行车休闲道,宜将步道和自行车道进行安全分离,受场地限制的地点,应采用不同色彩、标高或其他隔离措施进行提示。绿道中的步道不宜设置台阶,如确有必要的,应设置明显的提示。
沿街建筑实体围墙应实施“拆墙透绿”
此外,导则还指出,沿街建筑实体围墙应实施“拆墙透绿”。分界宜采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或半透景围栏。城市绿地不宜设置围墙,应选用沟渠、绿墙、花篱或栏杆等替代围墙。
主要道路临街建(构)筑物、广场、绿地、城市主要入城口的高层公共建(构)筑物、大型桥梁、高架路等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以及道路与节点可视及的高层建筑,应当按城市夜景照明相关规范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区域照明设施的外溢光、杂射光,应避免对行人和车辆形成失能或不舒适眩光,应争取做到“见光不见灯”。
(海西地产网 陈诚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