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妥了价格,签了协议,付了定金,看似水到渠成的房屋买卖,最后关头黄了。原来,双方在办理过户时,房东提供了一张假的结婚证。折腾了那么久,房屋没买成,买主火了,告房东违约,最终法院判房东赔10多万元。
A
为买房 他付了20万元定金
有买房经历的人,对买房有深刻的感触,看房、谈价格、签协议、办手续等等,哪个程序都不轻松,直到住进去了才算踏实些。洪先生折腾了几个月,最后房屋还是没能买成。去年年初,他要买房,委托中介帮忙寻找房源,不久在丰泽区某房产中介的介绍下,他认识了房东王某。王某的这套房子位于丰泽区某小区,2002年5月份,他拿到了这套房子的房产证。
去年1月26日,双方在中介的促成下,签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约定王某将房产出售给洪先生,总成交价为88万元。为了让买卖顺利,他们还约定:双方签协议后,不得中途悔约;若于2011年3月8日因一方原因仍无法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另一方有权要求终止协议,同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王某保证房产的共有权人同意并清楚上述条款出售该房产,并及时到房管局签字过户;若该房产最终未能过户至洪先生名下,则王某已收他的房款要如数归还。合同签订当日,洪先生向王某支付了20万元定金。而按照约定,他只需先付17.6万元定金。
B
办过户 房东提供假结婚证
2011年3月8日,王某和洪先生一起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洪先生没想到,王某提供的结婚证经房管局查询竟然系伪造证件。房管部门因此拒绝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不能过户,这桩房屋买卖自然黄了。即便如此,洪先生还是多次要求王某提供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所需要的相应文件,以便履行协议。等了许久未果,在洪先生的交涉下,王某返还了20万元购房定金。出于“歉意”,他汇款时还多给了5000元。但他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洪先生认为,王某作为房产出售方,违反约定,依法应当依约向他双倍支付定金,遂将王某告到丰泽区法院。去年6月13日,法院予以立案受理。在诉状中,洪先生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判令王某向他支付双倍定金的另一倍定金17.6万元。
C
系违约 房东付十多元违约金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称,他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他将房屋转让给洪先生,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房产所有权证无法变更并非他的意愿,是房产机关的行政行为所致,他至今仍然希望该房产能交易成功。他还称,自己已多给了5000元钱以示歉意,洪先生要求他多支付一倍定金,超出实际损失,法院不能支持。
同时,王某还向法庭提供了户口簿,以此证明他有妻子,妻子未在合同中签字,该买卖协议无效。对这份关键证据,洪先生认为,户口簿中的婚姻状况登记情况应以王某的结婚证为准,户籍登记机关并非婚姻登记机关,而且户口簿只注明有配偶,配偶具体信息是什么并不清楚。法院一审判王某违约,需支付另一倍违约金。王某应给的钱为88万元×20%×2-20.5万元=14.7万元。
对此判决,王某不服,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院说法
本案的焦点是王某和洪先生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到底是谁违约。从双方的《房产买卖协议》上出售方一栏中载明出售方为王某、刘某,但出售方的签章处仅有王某的签名。二审中,王某的代理人称王某与刘某未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王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房产尚有其他共有权人。因此王某与洪先生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房产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在《房产买卖协议》中约定了定金条款,并实际交付了定金。王某未能依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致双方签订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王某已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海西地产投资网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