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石狮市政府发布《石狮市幸福新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拆迁户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每平方米补偿5000元,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此次征地拆迁范围包括:东至学府路,西至二环东路,南至南环路、北至八七路内区域,需要拆迁达2000余户,征地面积达4平方公里。
住宅可安置面积分三种情形认定
在此次拆迁补偿方案中,国有出让土地补偿价格按131万元/亩计算,国有划拨土地补偿价格按91.7万元/亩计算,已批准集体建设用地补偿价格按91.7万元/亩计算。
将对可补偿面积认定依两种情形进行。手续完全及手续不完全的,以现状为准,按被征地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0%给予认定房屋可补偿面积;按被征地拆迁房屋土地面积(含已批少建空地)100%给予认定土地可补偿面积。无手续的,不给予认定可补偿面积。
对住宅可安置面积,将分三种情形进行认定。即手续完全的,按房屋可补偿面积100%给予认定;手续不完全的,房屋层数三层及以下部分按房屋可补偿面积100%给予认定;四至七层部分按70%给予认定;八层及以上部分按20%给予认定。不给予安置的面积按房屋补偿金额给予货币补偿,即货币补偿金额=房屋补偿价格×不给予安置面积;无手续的,不给予补偿安置。
拆迁户属一户多宅的,应合并计算住宅可调换面积。住宅可调换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但被征地拆迁人在石狮市范围内没有其他自有住宅的除外。
经营性店面 按路段分类补偿
此区域有多家沿街商业店面,将按路段划分进行分类补偿。即一类:沿八七路、学府路、南环路、二环东路;二类:沿村主干道;三类:沿其他路段。
对这些经营性店面,手续完全的,按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实行土地房屋合并计算补偿。计算公式=补偿价格×可补偿面积。补偿价格按5000元/平方米计算;可补偿面积按产权机关登记或有权机关依法审批的建筑面积给予100%认定。
对手续不完全的,原则上按原房屋用途进行补偿。如被征地拆迁人在公告规定之日起30天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空的,在按原房屋用途拆迁补偿安置的基础上,由征地拆迁人按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一次性给予中止营业补偿。
其中,中止营业补偿,一类按800元/平方米计算;二类按600元/平方米计算;三类按400元/平方米计算。
对店面拆迁户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对手续完全的地面一层经营性店面,将实行“等间数、等面积、差价互补”原则,由征地拆迁人在指定的区域内按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给予安置;对被征地拆迁户有2间或以上地面一层经营性店面的,可合并计算可安置面积。
(海西地产投资网 李修哲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