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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惠安县2024年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2024-07-01 09:34来源:海西地产网作者:小陈浏览:我要分享: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的通知》(教基厅函〔2024〕11号)《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教便函〔2024〕645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24〕10号)《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秋季全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泉教初〔2024〕12号)等政策法规和上级部署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秋季我县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1.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免试、统筹调度”的入学原则。根据划定的招生片区,组织片区内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就学。因地制宜探索稳步推进“单校片区”与“多校片区”相结合招生入学的办法,统筹调度全县教育资源。
  
  2.坚持规范招生,严格执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规定,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招生入学监督管理。坚持便民招生,试行“教育入学一件事”网上招生服务改革,为群众报名入学提供便利。
  
  二、招生对象
  
  2024年秋季招收年满6周岁(即2018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的适龄儿童,确保全县适龄儿童全部按时入学,严禁招收不足龄儿童提前入学。
  
  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向所属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缓入学申请表》(附件3),提供相关缓学证明材料(县级及以上医院的疾病证明、病历书及收费发票),按规定报当地镇政府和县教育局批准。
  
  三、报名方式
  
  1.惠安县实验小学、惠安县八二三实验小学、惠安县第三实验小学、惠安县第五实验小学、惠安县螺城中心小学等五所学校(以下简称“五所学校”)试行“入学一件事”服务平台报名申请审核和现场审核验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登录闽政通-本地-教育入学“一件事”模块等入口进行网上报名,户籍、房产条件特殊类型等不具备网上报名入学的适龄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根据招生工作意见 ,对照所在招生片区学校的招生方案,按照适龄儿童的入学条件,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学校现场核验,并进行信息录入。
  
  2.其余学校(“五所学校”除外)沿用以往方式,进行线下报名。
  
  四、公办小学招生办法
  
  在总体延续2023年招生办法基础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区域学位供需等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招生入学办法,明确工作要求。各公办学校优先招收本校招生服务区域内“三一致”对象及按国家、省、市相关入学优待政策照顾的对象。若本校“三一致”对象及政策照顾对象的数量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则“三一致”对象采取以落户到学校招生服务区域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入学。超出计划数的适龄儿童,由县教育局根据区域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就读。县直各实小、螺城中心小学根据适龄儿童条件分批次依序招生,其他农村小学按行政村招生(附件2)。
  
  (一)第一批次
  
  1.公办学校优先招收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家庭的适龄儿童(以下简称“三一致”对象)。
  
  具体条件为:
  
  (1)适龄儿童与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一致(均在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并实际共同居住,户籍与房产一致(产权性质、用途为住宅),房产与实际居住一致。
  
  (2)适龄儿童落户到学校招生服务区域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1日前(不含3月1日)。
  
  (3)2021年6月30日以后(含6月30日)新购房落户的(包括通过其他形式取得房产的,下同),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拥有该实际共同居住的住房产权比例应超过50%(不包括50%,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上没注明共有产权人产权比例的,视为平均分配,下同)。
  
  (4)2021年6月30日以后(含6月30日)在县直实验小学和学位相对紧缺的公办小学(学校名单由县教育局确定并公布)招生服务区域内新购房落户的,须符合“六年一个学位”要求。“六年一个学位”具体要求:同一套住房每六年只能有一位适龄儿童在该校入学(同一户主,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如果该住房过户时学位已被占用,须待占用学位的适龄儿童转出或小学毕业后,新购房家庭的适龄子女才可以到该校入学。
  
  (5)父母辈的房产过户给祖辈的,须待占用学位的原产权人的子女毕业后,原产权人的兄弟(姐妹)的适龄子女才可以到该校入学。
  
  线上报名提交信息:儿童及监护人户籍信息及户口页照片等。(提交信息具体以“入学一件事”招生服务平台报名操作指南为准,报名入口和操作指南报名前将在“福建惠安教育”等公众微信平台发布,下同)
  
  线下报名提交信息:户口簿、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的房屋权属证明申请入学,并填写《惠安县城区域小学一年级新生报名表》(附件4)。学校汇总填写《惠安县2024年秋季县城区域小学一年级学生名册(学校核审通过)》(附件8)报送县教育局审核。
  
  (6)因城市建设涉及住房拆迁的适龄儿童,在征迁安置过渡期间,向学校提供拆迁的相关材料仍按原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在拆迁定居后,按所规定的招生服务区域入学。
  
  此类对象现场核验证明材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由片区拆迁指挥部出具的拆迁相关证明、拆迁合同、租房证明、儿童及监护人户籍信息等。
  
  2.教育优待照顾对象的适龄儿童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直接照顾安排到县直实验小学、各中心小学或民办小学入学:
  
  (1)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入学照顾,按照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部、全国双拥办有关文件和《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教综〔2013〕73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泉州市贯彻落实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泉教综〔2015〕29号)《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福建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联〔2022〕1号)《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18〕140号)《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19〕51号)《关于研究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有关工作专题会议纪要》(泉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4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①驻惠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须提供惠安县人武部或泉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确认的证明等有效证件)。
  
  ②烈士子女、孤儿(须出具惠安县人武部或民政局证明,属孤儿的其法定监护人户口属本片区且居住在本片区域)。
  
  ③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军人适龄子女(须出具惠安县残联证明)。
  
  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须提供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政治部确认的证明)。
  
  (2)高层次人才子女等入学照顾,按照《福建省委组织部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21〕29号)《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涌泉”行动集聚各类人才在泉创业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委办发〔2022〕5号)《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泉委办发〔2018〕34号)等文件精神执行。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在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系统上申请。
  
  此类对象现场核验证明材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由惠安县人武部、惠安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报告,监护人证照、儿童及监护人户籍信息等。
  
  (3)其他符合政策性照顾对象(我县营商环境、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毕业生引才计划等方面相关政策规定的教育优待照顾对象,须经部门审核并提供县级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按已出台既定政策执行)。
  
  (二)第二批次
  
  不完全符合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
  
  具体条件为:
  
  1.户籍在招生片区内,但不符合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条件适龄儿童(如:户口在2024年3月1日以后迁入的,集体户,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
  
  2.买房且实际居住者子女。持有招生片区内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且实际居住者的直系子女。如片区所在学校第一批次生源已招满,则第二批次统筹安排到周边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如片区所在学校第一批次招生完成后还有剩余学位,则第二批次生源按“有户无房”(落户时间)“有房无户”(购房时间)先后顺序予以安排入学,未被录取的则统筹安排到周边有学位的学校就读。
  
  线上报名提交信息:(1)儿童及监护人户籍信息;(2)出生证明或直系关系证明等。
  
  线下报名提交信息:户口本、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的房屋权属证明及2024年3月1日以来产生的水电消费清单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招生片区所在学校登记。填写《XX小学就近入学(扩招对象)申请表》(附件7),由学校审核后汇总、填写《惠安县2024年秋季县城区域小学一年级学生名册(报送县教育局核审)》(附件9)后报送县教育局审批,原则上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公办学校入学。
  
  3.港澳台侨和外籍适龄儿童
  
  (1)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申请在县城区域入学的,视同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安排学校接收。其中:①其父亲(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父亲(母亲)房产所在地或居住地统筹安排入学;②其父亲(母亲)为县城区域户籍的,如果其父亲(母亲)在县城区域有房产(持有该住房产权比例应超过50%)并实际共同居住,在房产所在地安排入学;如其父亲(母亲)在县城区域没有房产(或持有该住房产权比例不超过50%),由其父亲(母亲)户籍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2)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胞适龄子女,因家长在惠安县购房置业或工作需要随父亲(母亲)在惠安县生活而要求在县城区域就读小学的,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台办、财政厅、团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闽就读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210号)、《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闽教合作〔2018〕22号)以及《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等精神,优化申请就读流程,落实“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政策,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要求向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视同本地户籍适龄儿童统筹安排到居住地所在片区内公办小学就近入读。
  
  (3)华侨子女(中国籍)申请在惠安县就读小学的,依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侨文发〔2009〕5号)等精神,向国内监护人户籍地所在招生服务片区的小学提出申请,视同本地户籍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4)外籍学生申请在我县就读小学的,依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类对象现场核验证明材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出入境证件、体现亲子关系的出生证明或身份证明,体现祖籍地、房产所在地或务工地的相应证件申请入学。
  
  (三)第三批次
  
  适龄随迁子女
  
  1.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坚持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04〕193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居住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6〕124号)文件精神,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招收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有居住证及务工证明(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且目前仍在该区域务工(经商)的人员,申请其适龄随迁子女到务工(经商)并居住所在地的学校入学,由县教育局根据学校生源及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1)居住地在螺城镇及城南片区。居住地在螺城镇八二三街以北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溪南实验小学报名;居住地在螺城镇八二三街以南的以及居住在新霞社区、嘉惠片区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城南实验小学霞光校区报名;居住地在城南片区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原则上到城南第三实验小学、螺阳中心小学后田校区、工农学校报名。
  
  (2)居住地在农村。需携带“两证一簿”向就近镇中心小学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后,由镇中心小学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报名提交信息:“两证一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证、务工证明或营业执照、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申请表》(附件6),由学校审核后汇总报送县教育局审批。
  
  2.本县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本县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其家长必须在学校招生片区内务工(经商)。
  
  报名提交信息:户口簿、务工证明(或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合法房屋租赁合同和以惠安县企业员工名义缴交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入学前半年即2024年3月1日前开始并连续参加我县社会保险),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务工片区所在学校申请入学。务工片区学校负责汇总名册报送县教育局审批,由县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五、民办小学招生办法
  
  严格执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规定,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由惠安县教育局负责组织辖区内民办学校(惠安县广海小学、泉州聚龙外国语学校小学部)开展招生工作。
  
  1.核定招生范围和计划。按照民办义务教育规模占比较去年只减不增的要求,统筹调控民办义务教育招生规模,做好民办小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的核准工作,对存在基本办学条件不达标、大校额、大班额等问题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视情况核减招生计划。民办小学在学校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招生。优先满足惠安县适龄儿童入学需求,惠安县未招满且审批机关为市教育行政部门以上的,经申请、审批同意可以适当跨县招生,但不得跨泉州市域招生。申请跨县招生的,由县教育局初步核定学校的跨县招生范围并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具体如下:
  
  广海小学:面向惠安县招生。
  
  泉州聚龙外国语学校小学部:优先面向惠安县招生,再面向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德化县、安溪县、永春县、台商投资区、泉港区招生。
  
  2.招生对象及要求。①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教育优待照顾对象;②本县域内常住适龄儿童;③本县域外常住适龄儿童。报名时,根据页面提示提交户口本、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居住证、劳务合同或营业执照等材料。
  
  3.网上信息采集和填报志愿。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在充分了解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收费标准等情况后,在规定时间内登录“闽政通”- 本地-“入学一件事”小学招生报名平台(操作办法另行通知),按要求填写学生相关信息、填报志愿(每位适龄儿童只能报1所民办小学),同时应向所属片区公办学校报名。
  
  4.电脑派位和录取。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直接录取。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分批次电脑派位录取。
  
  第一批次:单列录取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教育优待照顾对象,包括该民办学校举办者直系亲属(须提供户口本等有关证明材料)和经民办学校董事会研究确认的本校教职工子女(应提供与学校签订的用人劳动合同以及在当地缴纳社保等证明材料)。由县教育局审核,照顾人数直接从学校招生计划数中扣除,其余报名对象均须按规定参加电脑派位录取。
  
  第二批次:优先录取本县域内常住适龄儿童(指区域内户籍适龄儿童,符合条件的在本县务工、经商人员随迁适龄子女,以及居住在本县的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和外籍适龄儿童)。报名人数少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直接录取;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
  
  第三批次:经市教育局审批同意可以跨县招生的学校若有剩余学位,录取本县域外常住适龄儿童。
  
  电脑派位工作由县教育局制定具体操作规则并统一组织实施,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将邀请公证机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参加,并组织民办小学校长、学生家长代表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电脑派位结束后,县教育局将公布电脑派位结果并及时通知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时向市教育局报送电脑派位结果。
  
  5.网上确认和现场注册。经电脑派位(或因报名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实行直接录取)已确定录取资格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录取确认,并按要求到确认录取学校进行现场注册。已办理注册手续,即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不能再到公办学校入学。逾期未注册的学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任何民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经电脑派位确定录取资格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的学生。
  
  6.补录取。未完成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小学,可向其审批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录并报送补录方案,经批准后按规定补录,不得录取已被其它民办小学电脑派位确定录取资格的学生。补录取对象应按时到录取学校现场注册,县教育局将对补录取对象注册情况进行审核。
  
  7.未被录取对象入学安排。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经电脑派位未取得录取资格的,或有录取资格但未按时办理注册的),由县教育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安排公办小学接收入学(与没有报名参加民办学校招生的同等对待)。
  
  8.审核。县教育局对两所民办小学新生注册情况进行审核。
  
  六、招生程序和时间安排
  
  
  备注:“五所学校”指惠安县实验小学、惠安县八二三实验小学、惠安县第三实验小学、惠安县第五实验小学、惠安县螺城中心小学。
  
  七、招生工作要求
  
  (一)落实义务教育主体责任。各校要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成员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规范操作。要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保障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要进一步做好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大班额工作,巩固全面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成果,控制51-55人班额,确保小学起始年级按照省定班额标准招生,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和大校额。重点关注脱贫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儿童少年、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等特殊群体学生,做好组织入学工作,确保义务教育“一个都不能少”。全县公民办小学严禁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
  
  县城区域小学招生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校校长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布置,要对学校的招生工作负全责,确保如期完成招生工作。各中心小学还应督促辖区内完小做好招生和学籍建档等相关工作。
  
  (二)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严格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落实残疾儿童教育分类安置工作,确保每个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够接受合适的教育,做到全覆盖、零拒绝。所有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包括非随班就读基地校)不得随意拒收服务片区内能够随班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应随尽随、就近就便优先入学。公布随班就读基地学校、融合教育试点校的名单和招生咨询电话,各随班就读基地学校、融合教育试点校原则上实行大片区招收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大片区范围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鼓励接收大片区外的残疾儿童少年。不方便到随班就读基地校就读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可就近在普通学校就读。要科学认定送教上门服务对象,及时为“送教上门”服务对象建立学籍,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权益。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入校就读的,不纳入送教上门范围。利用全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情况监测系统,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数据核实,加强入学情况动态监测,巩固提升残疾适龄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
  
  (三)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和招生服务工作。继续实行“三统一”“五公开”(“三统一”,即统一公布公办小学招生服务区域、招生程序、随迁子女入学条件;“五公开”即要向社会公开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服务区域、招生办法和招生结果)。要积极简化招生手续,进一步清理不必要的入学证明材料,优化招生入学流程,及时更新办事指南,方便入学办理。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学入学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教基〔2022〕5号)等文件精神,2024年秋季县城部分小学试行“小学入学一件事”网上招生服务改革,建立招生入学服务平台,与市级进行融合,确保各级互联互通,减轻群众办事负担。
  
  各校根据本《意见》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招生工作方案,通过学校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加强招生政策解读宣传并及时公布招生信息。在招生期间,要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公布咨询电话和校长信箱、招生信箱,安排专人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家长工作,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县教育局将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做好招生政策解读宣传工作,并通过惠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huian.gov.cn)和其他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小学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政策和信息,包括学校招生片区的范围、招生计划及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电话(0595-87384947)、监督举报电话(0595-87382129)、信访接待安排等。
  
  适龄儿童未依法按时入学的,学校要立即启动登记和书面报告机制,报送属地镇政府及县教育局,会同村(社区居)委会做好动员入学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县教育局将会同相关部门、镇政府依法督促改正;要做好疑似失学辍学适龄儿童情况排查和劝返复学工作。
  
  (四)健全招生工作预警和风险排查化解机制。各校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和摸底调查,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同时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学校布局,加快学校规划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
  
  各校要成立招生应急小组,健全协调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和广大学生家长的关切,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对往年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深入调研,提前做好招生舆情应对和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对今年招生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以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加强招生工作监管。落实《福建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要求,县教育局将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招生工作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各校要认真执行招生政策,确保招生信息、招生流程、招生过程公正公平,接受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或搭车收费等违反招生政策的人员和学校,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当事人与学校领导责任,对利用招生欺诈敛财等涉嫌违法行为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惩处。要严肃公民办小学同步招生纪律,规范招生宣传行为,所有小学不得提前组织招生,包括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意向登记、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不得预收费,不得采用笔试或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管、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持续做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高消费人员的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有关工作。对存在违规招生行为、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对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切实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教育生态。
  
  八、招生计划
  
  
  九、其他
  
  (一)本《意见》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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