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区2021-15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泉港自然告〔2023〕16号
经泉港区人民政府(泉港政地〔2023〕99号)批准,泉州市泉港区自然资源局决定委托福建省正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开拍卖出让泉港区2021-15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宗地概况及相关要求
规划设计严格按照泉港自然〔2022〕170号文执行,不得调整。
二、建设期限及其他相关要求:
1.竞得人应在签订《交地确认书》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36个月内竣工并办理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备案,同时应满足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在约定时间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有权机关按该宗地出让价20%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闲置土地;具体规定以泉港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文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条款规定为准。
2.该地块不设有保留价,采用“限房价、限地价、摇号”方式出让,起拍价8880万元,当拍卖溢价率达到15%(即总价10212万元)时,采取熔断机制,不再接受更高报价,对于有意向的多个竞买人,通过摇号方式确定竞得人。
3.住房限价情况及定向定价安置情况
(1)根据泉港建函〔2023〕73、77号,该地块采取定向定价商品(住)房安置模式带建筑设计方案出让,在土地出让后,开发商可再进一步优化调整1#楼建筑设计方案。定向定价商品(住)房结算价为4715元/m2(毛坯),剩余可售商品住房预售指导(均)价为6800元/m2(毛坯);不得加套内精装修对外销售,不得限制、阻挠或拒绝购房人使用房票购买。
(2)泉港区人民政府指定峰尾镇人民政府作为定向商品(住)房履约主体,按照《履约协议》和《建设标准要求》与竞得人签订协议,并严格落实,未尽事宜由履约主体与竞得人另行商定。定向商品(住)房面积约43877m2,其中四房户型(143m2左右)不少于139套,三房户型(120m2左右)不少于152套,两房户型(90m2左右)不少于64套;无偿移交2#楼设计指定位置商业用房300m2。项目在取得房产测绘报告(预测)后、办理预售许可证前,由竞得人按照“相对集中”原则,提供2#-6#楼供峰尾镇先行组织征迁群众进行安置选房,选房后剩余的商品住房由甲方按预售指导(均)价6800元/m2自行销售。最终以商品(住)房实际安置产权面积进行结算。
(3)定向商品(住)房安置房产面积少于43877m2的,由竞得人按出让时成交地价折算的楼面价,按程序补缴土地出让金;若实际定向商品(住)房安置房产面积大于43877m2的,区政府不再退还已交土地出让金。峰尾镇人民政府组织征迁群众在2#楼-6#楼中进行安置选房,选房后剩余的商品住房由竞得人按预售指导(均)价自行销售,剩余商业用房及地下停车位(不含人防车位)由竞得人按市场价格自行定价销售。
(4)为避免定向商品(住)房增加一重流转税费,定向商品(住)结算款的正式发票(即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分两个对象开具:被安置人和履约主体(峰尾镇人民政府),两者的发票总额等于结算总款(即4715元/m2*43877m2)。其中:①开具给被安置人(产权办证人)的发票。被安置人在选房后,按照不同征迁项目安置方案相应的购房安置标准,以实际结算时应缴金额为限,按套开具。峰尾镇人民政府需提供每套定向商品(住)房对应的安置对象名单及缴交金额(区财政仍未将该部分款项支付给被安置人,操作中以实际结算清单作为付款凭证),并跟踪落实发票开具情况。②开具给履约主体的发票。以结算款与所有被安置人缴交金额总额的差额部分为限(即政府为保障项目建设,给予开发商的补差价,该部分由峰尾镇纳入征迁成本向区财政提出申请并支付),由开发商直接开具给履约主体单位。
(5)峰尾镇人民政府要做好被安置人选房及缴交金额等信息台账记录,及时函告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并提供《拆迁安置协议书》作为不动产登记凭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定向商品(住)房所有权登记时,应备注为安置房,并在定向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时,根据安置房上市交易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峰尾镇人民政府应予以配合。
4.竞买人提交竞买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竞买保证金以及如竞得该地块,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均属于自有资金且不属于股东违规提供的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融资便利,不是直接或间接使用金融机构各类融资资金,不是使用房地产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借款或预付款,不是使用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借款,不是使用参与竞买企业控制的非房地产企业融资等事项的承诺书及《商品住宅用地竞买保证金/成交价款来源情况申报表》,并主动配合出让人及组织方进行资金审查。若竞买人资金来源未通过审查的,同意出让人或组织方取消竞买资格,已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若竞买人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并解除,已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不予返还。
5.竞买人拟在竞得土地后成立新公司或以已成立的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竞得人在新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51%),应在申请书中明确公司的出资构成等内容。新成立的公司应在出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办理完成注册登记手续,由我局与新公司或已成立的公司签订补充合同。该用地的开发建设所产生的税费必须在泉港区缴纳。
6.装配式建筑按照《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通知》(泉建规〔2022〕3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执行。
7.该地块按有关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养老服务设施、幼儿园和地下空间等配套设施严格按照(泉港自然〔2022〕170号)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社区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文体活动场地、文体活动室等公共配套设施和公益性配套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小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备案、同步交付使用,项目所需一切费用由竞得人承担,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无偿将产权、使用权移交给峰尾镇人民政府和泉港区民政局。地下空间不得作为商业、办公、娱乐等经营性用途。
8.该地块应严格按照《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泉建科〔2017〕47号)要求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9.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若干意见(2018—2025年)的通知》(泉政文〔2018〕87号)要求,上述地块的建筑单体质量要求达到泉州市优质工程及以上。
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及商办类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1〕75号)要求,上述地块开发建设应符合《新建商品住宅建设品质提升事项》要求。
10.竞买人应单独竞买,不可联合竞买。
三、竞买人资格要求
1.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法人(同一企业及其控股的各个公司只能一家参与竞买),除欠缴土地出让金者、已在本辖区取得合法土地未按规定开发建设者,列入福建省恶意逃废债务失信行为人“黑名单”的企业和列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对象、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
2.本次拍卖出让活动的竞买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12时(须到账)。未成交者的保证金可在提交退款凭证之日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成交者的保证金转为定金,定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四、申请和资格审查
(一)报名截止时间:2023年10月31日12时。
(二)报名地点:泉港区中兴街土地交易大楼八层801室。
(三)拍卖时间:2023年10月31日15时。如果竞买人不足2家的,则此次拍卖流拍。
(四)拍卖地点:泉港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室(泉港区政务服务中心五楼)。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拍卖成交后,竞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拍卖公司另行支付拍卖佣金,拍卖前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地块的定金,抵作土地出让金,并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委托人交清土地出让金。
(二)竞得人未能按时缴交成交价款的,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1‰向有权机关缴纳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2个月的,泉州市泉港区自然资源局有权解除合同,取消竞得人资格,并没收竞买保证金。
(三)竞得人造成土地闲置,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报名与实地踏勘
(一)有意参与竞买者,须于2023年10月31日12时前,法人竞买的携带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委托代理时,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向拍卖公司提交竞买申请书及竞买保证金凭证并办理报名相关手续。地块竞买保证金不支持外汇。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由福建省正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2023年10月31日12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二)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23年10月10日至2023年10月31日12时前到泉港区中兴街土地交易大楼八层土地储备中心获取拍卖出让文件。
(三)实地踏勘时间为2023年10月10日至2023年10月31日12时。需派员陪同实地踏勘的,请提前与福建省正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
七、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有关事宜,可直接与拍卖公司联系。
八、泉州市泉港区自然资源局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泉州市泉港区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0595-68110006
联 系 人:林先生
联系地址:泉州市泉港区中兴街土地交易大楼八层801室
福建省正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595-22296677
18350735055
联 系 人:陈女士
联系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城东万达星光耀广场18栋501A、B单元
泉州市泉港区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