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区购房补贴实施办法(暂行)
为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制定《泉港区购房补贴实施办法》(暂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补贴范围
在泉港购买一手商品住房,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在2022年8月19日-2023年4月30日期间的购房者。
二、补贴标准
按申请人购买商品住房缴纳契税地方留存部分100%给予补助。
三、补贴申请流程
(一)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房者在缴纳契税取得完税证明后提出补贴申请。
(二)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房者向区住建局、税务局、财政局办理确认手续,申请确认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购房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
2.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
3.购房发票及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各一份;
4.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产权人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三)区住建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
(四)税务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契税缴纳日期和金额。
(五)区财政局负责核定申请人可享受购房补助金额。
四、其他事项
(一)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房者应在取得契税完税证明3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以区住建局盖章确认的日期为申请之日),超过期限的,视同放弃补贴申领资格。
(二)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列入预算安排,区住建局按季度汇总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按照购房人提供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购房人。补贴资金需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以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及时发放。
(三)对不如实申报、擅自更改有效证件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补贴资金的,将追缴已领取的购房契税补贴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本实施办法可与人才购房补助一并享受。本实施办法由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泉港区财政局、住建局、税务局承担。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2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