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建办金函〔2020〕7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维护缴存职工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以下几种有时限要求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可延期至疫情结束3个月内办理:
1.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全额付清购房款后申请提取;
2. 全额付清征收安置房应交补差款申请提取;
3.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
4.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提取。
注:疫情前(即2020年1月24日福建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前)相关证明材料已超过时限要求的,不能延期办理。
二、租赁住房提取支付房租业务,原规定应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方能提取,因疫情影响缴存单位采取延后补缴的,补缴月份可视同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提取权益。即日起至疫情结束3个月内,租房职工可不受距上次提取间隔满12个月限制,灵活安排提取时间,具体提取额度根据距上次租房提取月数计算,保障职工的租房提取需求。
三、切实保障受疫情影响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疫情防控期间,公积金贷款职工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还款的,在疫情结束后次月补还全部欠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不收取逾期利息。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