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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国务院:房地产项目下放由省级政府核准

2014-11-19 15:07来源:海峡导报浏览:我要分享:
据新华社电 近日,国务院印发通知,正式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2014年本)》)。
 
  此次修订目录是在2013年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基础上,再一次作出修订,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的重要体现,对于更好实现企业自主投资、更好释放社会投资潜力、更好发挥投资对促进发展的关键作用,为各类投资主体创新创业提供更为广阔的舞台,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修订目录,遵循了以下主要原则:一是进一步缩减核准范围。对市场竞争充分、企业能自我调节、可以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的项目,由核准改为备案。二是进一步下放核准权限。对现阶段仍需核准的项目,明确中央部门和地方责任。三是进一步完善监管。下放的核准事项由地方政府按照国家规划进行核准,并落实“各负其责、依法监管”的要求,建立完善纵横联动协管机制。《目录(2014年本)》共取消、下放38项核准权限,其中,取消核准改为备案15项、下放地方政府核准23项。经测算,中央层面核准的项目数量将进一步减少40%,连同2013年减少的60%,共将减少约76%。(详见右表)为落实好国务院通知要求,在取消下放核准事项的同时,要坚持放管并重,加强后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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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投资“三部曲”
 
  2004年以前,我国项目投资都实行审批制。随着经济的发展,审批制严重影响了企业投资效率和效益。2004年,国务院出台相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备案制和审批制。
 
  核准制 国务院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核准范围和权限作出 规定。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政府主要从“外部性”条件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备案制 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审批制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海西地产网 徐晓虹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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