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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新规明年实施 未获预售证不得变相收钱卖房

2013-12-09 15:54来源:东南早报作者:林维真浏览:我要分享:

  今后,开发商得盖好一半房子才能预售。记者昨日获悉, 新修订的《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已通过厦门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规提高了预售门槛。2002年执行的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要拿到预售证,只要求3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机构工程;4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工程的,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4层结构工程。而新修订的《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要求7层以下(含7层)的,已完成主体建筑封顶工程;8层以上(含8层)的,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于7层。同时,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必须已达到该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为了预防开发商借助分层、分单元这样的慢节奏预售申请方式,来捂盘惜售。对于商品房预售方案,新规做了详细规定:包括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数、套数、面积以及每套房屋的房号、面积、销售单价和总价、用途等内容;车位(库)出售或者出租的方案等。新规还强调,预售商品房项目可以分期、分幢申请预售许可,但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预售人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及每套的价格。违反此规定,将由预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预售人信用档案。

  新规还要求,预售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后,预售人应当向预售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后,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动失效。

  针对一些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以各种形式“卖房”的现象,新规要求,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费用;不得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方式预售商品房等。

  (海西地产网 柯蓝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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