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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拟立法禁“售后包租” 未取预售证不得收定金

2013-11-20 10:08来源:海峡导报作者:易福进 鲍娜浏览:我要分享:
  昨日(19日),记者从市政府网站披露的信息显示,《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被列入今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正式规章项目,目前正在征求公众意见。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列入今年立法计划项目

  ●草案规定:

  一些开发商,房子刚刚开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就开始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变相卖房以回笼资金。这一饱受诟病的预售乱象,厦门拟立法明令禁止。

  昨日(19日),记者从市政府网站披露的信息显示,《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被列入今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正式规章项目,目前正在征求公众意见。

  据悉,此举意在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而一旦立法通过,已经生效达12年的《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也将同时被废止。

  要拿许可证 高楼要先盖完7层

  预售许可证,就像一个开发商卖房的“通行证”。而草案对此设计了五大“门槛”。

  对于一个楼盘来说,除了“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起码条件,还得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已生效(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已经确定)。

  更重要的是,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必须达到该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其中,申请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的标准为:7层以下(含7层)的,已完成主体建筑封顶工程;8层以上(含8层)的,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于7层。

  在上述基础上,在预售主管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商才可以取得预售资格,开始卖房。

  不得先办贵宾卡 “售后包租”也将被禁止

  针对一些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以各种形式“卖房”的现象,草案对此一一给予“叫停”。

  草案明确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商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费用。

  与此同时,对于一些开发商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营销、促销,草案也明确给予严禁。

  此外,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房价款外,开发商不得向预购人收取其他任何款项。

  未办证先卖房 网上签约资格将被取消

  值得注意的是,若有开发商未取得许可证先变相卖房等,也将被处以一系列处罚。

  根据草案,相关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并暂停该项目的网上签约;拒不改正的,预售主管部门还可以在预售现场或者公共媒体曝光其违法行为,向公众提示预购风险。

  直到及时改正,相关部门才恢复该项目的网上签约。

  此外,草案还规定,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必须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及每套价格。若未及时公开,相关主管部门先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预售人信用档案。

  (海西地产网 徐晓虹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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